推进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20项措施
实施细则
一、落实申请材料“四个减免”
一是落实免复印。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简称“综合应用平台”)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影像化采集、查询等功能。各地要在车驾管业务窗口配备使用身份证读取设备、高拍仪或扫描仪,对身份证明(含代理人)实现影像化采集的,在机动车/驾驶人档案资料目录中备注,不再收存复印件。暂时未配备的,由窗口工作人员提供免费复印,复印件存入档案。
二是落实免填表。要全部启用综合应用平台的申请表格打印功能,由窗口工作人员在综合应用平台中采集录入信息制作申请表,交申请人签字确认;属于代理人申请,申请表上无委托人签字的,可另行提交委托书。对于群众主动提交申请表的,无需另行打印。各地要加强窗口人员培训,提高信息采集效率,减少群众等候时间。
三是落实免费拓印。对办理机动车业务需提交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的,由车辆管理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等单位免费拓印,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拓印费用。对车辆生产企业随车配发的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要严格与实车比对。对车辆生产企业未按规定随车配发或存在拓印不清晰、与实车不符等问题的,要予以免费拓印,并通过综合应用平台上报违规产品信息。各地要配备拓号人员和设施设备,落实经费保障。
四是逐步推进申请资料联网核查。对车辆购置税的联网核查,各地要加快完成省级信息共享。部局正会同税务部门选择部分地方试点取消车辆购置税纸质凭证,各地要按照统一部署积极推进。对交强险(车船税)、报废回收证明的联网核查,综合应用平台已开通接口写入功能,各地要积极推进与保险、商务等单位信息联网,部局正商保监部门推进全国交强险信息联网核查。已实现联网核查的,可不再收存相应的纸质凭证,在机动车档案资料目录中备注。对医疗机构体检证明的联网核查,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简称“互联网平台”)开通体检证明信息写入功能,各地要会同卫生部门加快推进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传送体检信息。已实现联网核查的,不再收存体检证明,在驾驶人档案资料目录中备注。
对机动车档案中应当收存的资料凭证,在目录中已备注为影像化资料或联网核查的,各地在转入时不得以没有纸质资料为由退档。
二、落实18类车驾管业务“一证办”
一是准确理解执行。要积极推行申请材料“四个减免”,实现18类车驾管业务“一证办”。减免后需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是指《机动车登记规定》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的身份证明;其中,属于代理人申请办理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书面委托。对办理驾驶证遗失补证业务的,不再审核收存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修改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已增加“自新机动车驾驶证领取之日起,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告知提示。对办理驾驶证延期换证、延期审验、延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业务的,不再审核收存延期事由证明,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签注。对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内地居民,除机动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转入业务外,办理其他机动车业务无需审核收存机动车所有人的居住证明。
二是加强提示告知。对初次申领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申请恢复驾驶资格、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4类驾驶证业务,要提示群众到医疗机构体检;对申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要提示群众交验机动车;对申领免检标志业务,未实现交强险(车船税)信息联网核查的,要提示群众提交交强险(车船税)凭证。
三是做好配套管理服务。对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在核发驾驶证时,应当收回原驾驶证。对办理损毁换领驾驶证、驾驶证期满换证业务时,申请人主动交回原证件的,应当收回并销毁;对申请人未交回的,告知原驾驶证不得继续使用,并录入综合应用平台,公告原证件作废。对通过网上服务、警邮服务等方式远程申请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寄回原驾驶证,告知原驾驶证不得继续使用,并录入综合应用平台,公告原证件作废。各地要实现满分教育、审验教育系统与综合应用平台信息实时转递,取消纸质接受教育凭证;暂未建立“两个教育”网上学习系统的,由工作人员内部转递教育信息或教育凭证。要结合本地实际,提供照相、体检等服务,最大限度方便群众一次办结。
三、推进车驾管业务一窗通办
一是推进缴费电子化。要积极协商财政、银联等单位,加快推进车驾管业务行政规费缴费支付电子化,提供网银、微信、支付宝等支付方式,方便群众在受理窗口、互联网直接缴费。
二是推进登记便利化。要按照“通道式”要求,规范查验场地、通道和工位建设,优化查验流程,应用PDA查验智能终端。对机动车服务站等受场地条件限制,不具备采取“通道式”查验条件的,要做好机动车查验、窗口受理、牌证发放等流程衔接,切实做到一次排队、一次办结,最大限度缩短办理时间、压减办理环节。部局将进一步扩大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和查验智能终端系统试点范围,各地要做好配置服务器、查验智能终端、安装音视频监控系统等准备。
四、推行个性服务自助快办
一是推广应用交管自助服务终端。综合应用平台将提供补换领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照片写入、信息查询等自助业务办理接口,便于各地应用交管自助服务终端。各地要在车辆管理所合理规划设置自助服务区,配置足够数量的自助服务终端,安排专门导办人员,为群众自助办理业务提供咨询引导服务。要积极推行在各类政务服务大厅、交警大中队、派出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检验机构、银行等地设立自助服务终端。
二是推广“一站式”自助服务模式。要主动商税务部门在车辆管理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等场所设置车辆购置税自助缴税终端,或推广互联网缴纳车辆购置税。要积极商有关单位,在车辆管理所、驾校、医疗机构等场所,推广应用自助照相设备,方便群众“一站式”办理交管业务。
五、提升交管“互联网+”服务水平
一是保证网上服务“应上尽上”。要按照互联网平台推广要求,开通补换领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选号、申领免检车检验标志等25项互联网服务项目,按规定时限及时办结业务,加强系统运维保障,确保网上服务质量品质。
二是加强网办中心建设。要规划建设互联网业务办理场所,配备软硬件设备,优化信息网络,配备受理、审核、咨询、监管等岗位和人员,及时受理审核网上业务、处理网上咨询及投诉,满足群众网上快捷办事需求。要加强网办中心人员培训,与业务窗口同要求、同考核。
三是优化网上面签程序。部局正在组织互联网平台与公安部可信身份认证平台对接试点,方便群众通过远程视频实人认证,简化互联网面签手续。各地要按照公安部可信身份认证平台推广进度,分批分步启用网上实人认证用户注册功能。
四是提高用户服务体验。部局正在开展“交管12123”APP改版优化工作,各地要做好系统升级准备及新版“交管12123”APP功能宣传。另外,要落实交通违法罚款、考试费网上缴纳要求。互联网平台将完善网上支付接入规范,支持牌证工本费等在线支付,各地要抓紧网上支付平台改造,实现工本费等网上支付,并积极协商当地财政部门,推进支付宝、微信等便捷支付。
五是推进互联网平台服务接入共享。近期部局将下发政务平台接入互联网平台推广应用工作方案和接入工作规范,各地政务平台需要接入的,可以申请接入。各地自建的网上服务平台及APP,功能与互联网平台重叠的,也应当按照政务平台接入规范及相关要求,接入使用互联网平台服务功能。
六、开展安全教育网上学习试点
一是落实“两个教育”工作规范,将线上线下教育有机结合,落实人员、岗位、经费等各项机制保障工作,按照现阶段“两个教育”学时要求,落实相关工作,加强监管力度。
二是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河北、江苏等已开展网上教育平台试点的省份要组织观摩试点城市经验做法,并及时开展省内网上教育平台应用业务培训。要制定完成本省网络学习系统推广应用方案,尽快在全省开展网上教育平台试点应用。
三是做好第二批试点准备。部局正在起草“两个教育”第二批试点工作方案,辽宁、湖南、广东、广西、甘肃、新疆等拟开展试点的省份要提前分析本地参加“两个教育”人群数量、驾照类型、多发违法行为、年龄结构等历史数据,确定试点城市。要做好网上教育平台文件服务器、应用服务器及人脸识别系统等相关技术设备配备工作,完善“两个教育”线下场所场地建设、软件升级等设施改造工作。要按照相关要求设置受理岗、管理岗、监督岗。
四是积极制作安全教育课件。各地要结合本地易发多发交通事故,积极制作一批内容丰富、形式多样、针对性强、适合“两个教育”使用的各类课件,提升教学质量,增强学习效果。
七、推进交通事故网上处理和快处快赔
一是推动落实轻微事故网上定损理赔措施。部局将会同保险行业建立事故与保险信息系统数据交换平台,并与具备条件的保险公司理赔服务平台对接,为跨地域、跨机构、跨层级保险和事故信息实时查询共享和事故在线定损、理赔提供支撑,各地要大力推广使用“交管12123”事故互联网快速处理系统,积极会同保险公司建立事故在线快速定损、理赔工作机制,规范在线处理、在线定损、在线理赔的业务流程。要加强对民警、辅警的业务培训,对照技术方案调整升级系统软件,切实做好人员和技术保障。要积极会同保险公司完善后台岗位设置,根据实际合理配备互联网在线处理岗位,确保及时高效在线受理事故和办理定责、定损和理赔事项。
二是加快推动道交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要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总队要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法院,做好与司法行政机关、保险监管机构的协调沟通,加快实施网上一体化处理改革,推广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建设和应用。要推动人民法院建立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前置程序,加强保险行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保险行业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和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处理,通过在线调解、在线鉴定、在线诉讼、一键理赔方式便捷高效解决纠纷。目前,公安部与最高法已建立道交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了事故信息实时传递查询,要严格落实当事人、事故车辆、责任认定等事故信息的转递制度,提高道路交通事故信息采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确保法院、保险机构和人民调解组织实时准确获取所需的信息、数据。
三是建立完善“警保联动”机制。各地要积极会同当地保监部门、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尽快制定“警保联动”的具体推动实施方案以及保险服务专员工作规范,确定路面巡查重点路段、时段,明确路面值守与巡逻方式,规范工作流程和执勤装备,建立健全应急突发处置和服务专员维权机制。要积极协助并指导保险公司组织开展保险服务专员岗前培训,做好系统配置和衔接,推动安装“交管12123”事故快处辅警版软件并配置相应操作权限。要积极为保险公司开展事故快速理赔提供支持,在有条件的地方,依托基层执法服务窗口单位、服务区等场所联合设立事故理赔服务站(点),协同开展事故快处快赔咨询和指导、保险理赔、车辆维修等服务活动。
四是积极推进农村事故快处协理员队伍建设。各地要积极协调本地保险监管部门以及保险行业协会、保险机构提供支持配合,组建以保险公司理赔员、业务员以及农村交通安全员、劝导员为主体的农村事故协理员队伍,通过“交管12123”快处系统或者交警微信公众平台为事故当事人提供车辆查勘、定损、理赔服务。要推动保险公司在薪酬、奖励或者激励等方面给予保障,有效推动农村事故协理员履行职责。要不断延伸农村事故协理员职责,推动保险行业参与农村交通安全工作,推动由事故协理员承担农村地区机动车、驾驶人基础和安全信息登记管理、劝导交通安全违法、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提示、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问题、提供车驾管代办服务等工作,有效破解交通安全管理力量薄弱问题。
八、推进交管业务延伸下放
一是推行机动车登记服务站。部局组织制定了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管理规范,研发了专网服务系统。各地要制定交管社会代办服务网点建设方案,合理选择汽车销售单位、二手车市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汽车报废回收企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社会机构,开展代办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及检验标志核发等业务。要按照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场地、人员、设备、网络等要求做好软硬件准备,完成PDA终端、音视频监控系统等系统建设或改造,做好安装专网服务系统准备,确保顺利推广应用。
二是推行邮政网点代办交管业务。部局组织制定了邮政网点代办交管业务工作规范,开发了互联网代办平台软件。各地要积极与邮政部门协调沟通,发挥邮政网点覆盖城乡、贴近群众服务优势,加快推动邮政网点代办交管业务。加强与邮政信息系统联调、测试,配套建设后台审核、制证、邮寄中心,保证邮政代办服务顺利开展。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商邮政、卫生部门推行“警医邮”合作,方便群众一站办理体检、换证业务。
三是积极推进业务下放。加快推进小型汽车考试业务下放,积极稳妥推进进口车登记业务下放,对软硬件条件好、人员力量强、业务办理规范的县级车管所,经总队批准可开办进口车登记业务。总队要明确县级车辆管理所办理进口机动车登记业务的条件和标准,严格审核把关。要加强与乡镇政府协商沟通,利用乡镇政务服务网点开设办事窗口,通过专网服务平台代办交管业务。
四是规范代办业务。要制定社会代办交管业务管理规定,明确准入条件,规范场所建设,健全岗位设置,统一服务标准流程,保证代办服务质量。要加强代办人员培训,开展视频巡查、数据分析、档案抽查、业务回访,加强社会代办网点业务监督。严禁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代办费用,严禁设置强制性消费项目。
九、推进跨省异地检验
一是明确实施时间。跨省异地检验措施于9月1日全国统一实施,对符合跨省异地检验适用车型的,不再出具、审核异地检验委托书;对之前已办理委托书尚未检验的,按照新规定执行,不再审核收存。部局将组织升级综合应用平台,各地要做好系统升级工作。
二是明确适用车型。跨省异地检验措施适用车型包括小微型和中型载客汽车、大型轿车、载货汽车、挂车、专项作业车,但不包括大型客车、校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对危险货物运输车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后,可在车辆登记地以外的省(区、市)检验。
三是明确办理程序。对跨省异地检验的,要审核行驶证和交强险(车船税),在机动车检验合格后,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对跨省异地申领6年内免检车辆检验标志的,要审核交强险(车船税),核发检验标志。
十、推进车检程序优化
一是实行网上申领免检标志。自7月30日起,对6年内免检车辆办理注册、变更、转移登记,核发检验标志、补换领行驶证业务时,行驶证副页上不再签注检验有效期。对机动车所有人通过互联网平台申领免检车辆检验标志的,不再要求提交行驶证,经核验交强险(车船税)信息或凭证照片后,不再收存纸质档案,邮寄送达检验标志。
二是实行先发放标志、后抽查监督。推行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除外)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先发放检验合格标志,在24小时内通过机动车检验监管系统进行审核、归档。对发现存在违规检测嫌疑的,要责令检验机构追回车辆进行核查,对查实存在违法违规检测的,依法处罚;对检验机构存在管理不规范、违规检验、弄虚作假等问题的,列入失信检验机构名单,暂停或不予实施先发放标志、后抽查监督措施。
十一、试点车辆转籍档案电子化转递
部局将选择部分省、市试点开展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档案电子化网上转递。试点工作将另行部署。各地要严格按照试点时间、范围等要求推进实施,提前做好经费预算,配备高拍仪、扫描仪、存储服务器、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等软硬件,做好推行车辆档案电子化转递准备。
十二、便利驾驶证省内异地申领
驾驶证省内异地申领措施9月1日全国统一实施,适用于办理初次申领、增驾小型汽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类)业务,但不包括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的。在审核申请人身份证明时,对户籍地在本省(区)内的内地居民跨地市申请的,审核居民身份证后予以受理,不再审核居住证明;对户籍地在省(区)外的内地居民申请的,审核居民身份证和本省(区)任一地市的居住证明后,予以受理。
十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健全监管机制。总队要针对车驾管、事故处理、违法处理等重点业务,制定业务监管工作规范,明确省、市、县三级监管职责和要求,建立事前预警、事中干预、重点核查、违规问责的全流程监管体系。支队要选拔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作风纪律过硬的业务骨干,组建专门的监管力量,加强违规问题预警倒查,严格落实监管制度。
二是加强科技监管。执勤执法、交通事故处理、驾驶人考试、机动车查验等岗位民警和辅警要全部配备使用执法执勤记录仪。所有汽车驾驶人考试场地配备身份证读取设备,考生身份认证采用人像识别或指纹认证。部局正组织开展车驾管业务综合监管系统试点,各地要加快建设监管中心,接入驾驶人考试、机动车查验检验、县级车辆管理所、社会代办网点等音视频,对业务办理进行全过程音视频监管。
三是加强重点监管。要全面推行业务回访调查,实行驾驶人考试、机动车登记、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处理等重点业务群众回访制度,随机抽查执法执勤记录仪、视频监控录像等音视频记录,重点核查异常业务档案。要落实异常业务研判、分析、核查制度,总队要每月研判分析、支队要每周研判分析,对重点异常业务及时核查,严格违法违规查处,严格责任追究。
十四、加强改革措施部署推进
一是加强组织实施。要严格按照公安厅(局)专项工作方案,细化任务分工,积极争取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狠抓各项改革措施落实。要严格按照20项改革措施实施时间节点,加快推进落实,7月底前,36个大城市和一等车辆管理所所在市要确保申请材料四个减免等8项措施落实到位;9月1日起,要全面启动推行20项改革措施。
二是加强业务培训。总队要抽调全省业务骨干组成培训指导组,赴各地培训指导20项改革措施落实。支队要组织对全体民警、协警进行集中培训,组织认真学习掌握20项改革措施的具体内容和实施要求,确保各项措施准确解读、准确执行。要加强重点岗位和社会代办网点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改革措施统一标准执行。
三是加强督导督办。各地要切实抓好20项措施的督办督导,每周调度、每周通报,坚持“抓两头、带中间”,确保改革整体推进。对基础扎实、条件成熟的地方,要先行推进改革措施落实,通过召开经验交流会、现场推进会等方式,及时总结推广;对基础薄弱、条件欠缺的地方,要组织专家团队现场指导、精准帮扶;对动作迟缓、推进不力的,要严肃约谈问责,确保改革措施如期落实到位。
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10项便民
利民服务措施实施细则
一、推行小型汽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
一是明确实施范围。小型汽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自2019年6月1日起全国统一实施,适用于内地居民和取得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初次申领、增驾小型汽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类),但不包括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驾驶证的。
二是规范材料审核。1.对内地居民申请驾驶证的,在审核申请人身份证明时,只审核居民身份证,不再审核居住登记凭证。2.对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只审核港澳台居民居住证。3.对未取得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华侨、外国人申请考领驾驶证的,仍按照原规定审核相关证明凭证。
三是加强业务监管。各地要严格按照考试内容和评判标准组织实施考试工作,不得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考试标准,严防因考试不严格形成“考试洼地”。总队、支队要建立异地考试业务研判机制,加强异地考试业务分析、预警、通报、核查,总队每月分析通报,支队每周分析核查。大队要加强对县级车管所考试业务监督管理。要重点关注异地人员考试量明显增加、异地人员考试合格率偏高、驾校招生异地学员数量偏高、异地考领驾驶证后短期内转出数量偏多等情况,重点加强县级考试业务和社会考场考试业务监管分析,加大考场巡查检查力度,对异常问题及时核查、严格问责。
二、实行小型汽车驾驶证异地分科目考试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1.适用于办理初次申领、增驾小型汽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类)业务,但不包括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的。2.申请人在原考试地通过科目一、科目二或者科目三实际道路考试的,由本人向现居住地车管所申请办理变更考试地业务,继续参加剩余科目考试。3.2019年5月31日前,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的,也适用该措施。4.对同一申请人,变更考试地业务仅允许办理一次。5.对申请人在原考试地已报名但尚未通过科目一考试的,可以在现居住地重新报名考试,原报考信息系统自动注销,重新报考后仍可适用于变更一次考试地的措施。
二是规范转入流程。转入地车管所审核申请人身份证明(种类要求与第一条措施一致),核对考试次数、考试成绩等信息,制作申请表并交申请人签字确认,重新核发学习驾驶证明,同时一并办理互联网用户转入。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以转出地车管所核发时间为准。
属于驾校培训的,对申请人在转出地车管所已有科目二或科目三申请预约考试信息的,转入地车管所直接采集转出地培训驾校信息;申请人因未完成培训,在转入地继续报名学习的,同时采集转入地培训驾校信息。对申请人在转出地车管所没有科目二或科目三申请预约考试信息的,转入地车管所录入转入地培训驾校信息;申请人申报已在转出地完成培训的,可以向转出地确认后,不再录入转入地培训驾校信息。
业务受理后,应当告知申请人到互联网服务平台预约考试。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在转入地和转出地预约考试总次数分别不得超过五次。申请人全部科目考试合格后,由转入地车管所制证归档。属于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先办理驾驶证转入业务。
三是规范转出流程。转入地车管所受理变更考试地业务后,信息系统自动将变更信息推送至转出地车管所。转出地车管所应及时下载变更信息,将已收存的申请资料及考试成绩表归档;对申请人在转入地未取得驾驶证的,可以按规定销毁档案。对因身体条件变化等原因注销驾驶证的,在转入地车管所销毁档案后,转出地车管所一并销毁档案。
四是做好配套保障。1.部局组织升级综合应用平台,增加“变更考试地”业务模块,修改《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申请表》,各地要于2019年5月20日前完成系统升级、模拟测试,6月1日起启用新的申请表。2.2019年5月底前,各地要协调财政部门实现考试费用分科目收取。对于因变更考试地,需要退还考试费的,要及时予以办理。3.要积极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分科目培训与考试衔接工作,推动落实分科目培训、计时培训计时收费等要求,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4.转出地和转入地车管所要加强协作沟通,对出现的信息转递、核验等异常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及时处理问题,严禁因工作推诿导致群众办事难、往返跑。
五是加强业务监管。总队、支队要建立异地分科目考试监管机制,总队每月、支队每周分析本省(区、市)异地分科目考试转入转出的人数、驾校等情况,对存在转入转出人数明显异常、同一驾校短期内批量转入转出、转入考生来源地集中等情形的,要及时核查,发现违法违规的,一律严肃问责。
三、试行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省内异地申领
一是明确实施范围。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省内异地申领措施自2019年6月1日在全国统一实施,适用于内地居民和取得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办理初次申领、增驾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业务,但不包括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驾驶证的。
二是规范材料审核。1.对户籍地在本省(区)内的内地居民跨地市申请的,只审核居民身份证,不再审核居住登记凭证。2.对户籍地在省(区)外的内地居民申请的,审核居民身份证和本省(区)任一地市的居住登记凭证。3.对持有本省(区)核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只审核港澳台居民居住证。4.对持有外省(区)核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审核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5.对未取得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华侨、外国人申请考领驾驶证的,仍按照原规定审核相关证明凭证。
三是规范业务受理。对本地市辖区内没有大中型客货车考试场地的,申请人申请报考驾驶证的,车管所应当予以受理,科目二、科目三可以由总队统筹安排就近考试。
四、扩大车辆转籍信息网上转递试点
一是加快推进实施。总队要按照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的原则,加快推进车辆转籍信息网上转递。2019年6月1日起,120个城市推行;2019年底前,其他地市全面推行;有特殊情况的,经总队确认后,最迟于2020年6月底前推行。总队要制定本省(区、市)推行进度安排和实施方案,于2019年5月底前报部局。
二是做好配套保障。要抓紧做好经费、设备、人员等保障,确保软硬件配备到位,工作流程调整到位,业务人员培训到位。1.按照《机动车转籍档案资料电子化转递试点系统技术要求》,配置高拍仪、扫描仪、数据存储备份设备、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等软硬件,做好系统运维安全保障。2.按照档案电子化管理要求,提前开展机动车档案电子化工作,对新注册登记机动车档案资料全面实行电子化管理,同步加快推进已登记机动车档案资料的电子化管理。3.按照《机动车转籍档案资料电子化转递工作规范》要求,细化工作制度,优化业务流程,对市级、县级、登记服务站等各类服务网点人员开展培训。4.2019年4月底前,120个城市要完成综合应用平台和互联网服务平台升级,启用车辆转籍专门模块;5月份,开展全流程业务模拟测试,确保业务正常办理。
三是加强沟通协调。车辆转出地、转入地总队、支队及车管所之间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联系沟通机制,对电子化档案转递不及时、资料不完整、与实车不一致等问题,要及时沟通、及时响应、及时反馈、及时解决,最大限度便利群众。1.对已试点城市之间车辆转籍的,除属于被盗抢骗、走私、非法拼(组)装等嫌疑车辆的,转入地车管所严禁退档。2.对试点与非试点城市之间车辆转籍的,因试点地车管所未收存实物档案资料,再次转出时,转入地车管所不得因此退档,需要时可以通过信息系统查询已电子化的档案。
四是严明工作纪律。要严格落实工作要求,严禁因两地间沟通不畅、协调不力、推诿扯皮导致群众来回跑,严禁对信息系统异常、数据传输错误等不及时处置,推卸责任,造成群众不便。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或变相指定采购厂家品牌的高拍仪、扫描仪等设备,一经发现,严肃调查、严肃追责。
五、实行摩托车全国通检和6年免检
一是摩托车全国通检。摩托车跨省异地检验于2019年6月1日全国统一实施。对申请人在摩托车登记地以外的省(区、市)办理检验的,不再出具、审核异地检验委托书;对之前已办理委托书尚未检验的,按照新规定执行,不再审核收存。对6年内免检摩托车,允许跨省(区、市)异地申领检验标志。
二是摩托车6年内免检。明确免检时间,对摩托车注册登记日期在2017年6月1日之后的车辆,可以适用免检3次的政策;登记日期在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之间的,由于已检验过1次,可以适用免检2次的政策;登记日期在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之间的,由于已检验过2次,可以适用免检1次的政策;登记日期在2014年5月31日之前的,仍按原规定到检验机构检验,每年检验1次。要重点做好免检政策宣传解读,加强检验日期提示告知。
明确办理程序,对6年内免检摩托车申领检验标志时,审核交强险(车船税)后,核发检验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检验。行驶证副页上不再签注检验有效期。
明确适用车型,对6年内免检摩托车,自车辆出厂之日起,超过5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或者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交通事故的,6年内仍按原规定检验。
经商生态环境部,自2019年6月1日起,对6年内免检摩托车同时免予环保检验。
六、简化机动车抵押登记手续
一是明确适用对象。1.该措施适用于抵押权人为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的抵押登记、解除抵押登记业务。2.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是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名称中包含“银行”字样,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参照适用。3.根据《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是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包含“汽车金融”字样。
二是简化申请资料。对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申请抵押、解除抵押登记时,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主合同、抵押合同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对营业执照复印件、电子印章真实性有异议的,可以由省级或地市级公安交管车管部门一次性比对营业执照原件、公章式样,并留存影印件,发放至每个业务办理网点用于办理业务时核对。严禁以原件审核或备案审查为由,设置门槛、增加条件、搞变相审批。
三是推行银行代办。要利用专网服务系统,积极推行在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等机构设立登记服务站,代办抵押、解除抵押登记业务。车管所对代办的资料凭证电子信息复核后归档。
四是推进信息联网。积极推动与银保监部门及银行等金融机构共享抵押、解除抵押信息,免予提交主合同和抵押合同等纸质资料,共享方式可以是联网核查或以加密数据存储设备交换。已实现联网核查的,在机动车档案目录资料中备注“联网核查”,各地在转入时不得以没有纸质资料为由退档。
五是严禁违规收费。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代办抵押、解除抵押登记全部免费,要在办事窗口公示免费办理,严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收取抵押费、代办费、服务费等费用,严禁设置强制性消费项目。一经发现存在违规收费、搭车收费等问题的,一律退出并依法追究责任。
七、扩大使用原号范围
一是同一车主名下车辆号牌互换。明确适用范围,对同一机动车所有人名下、同一登记地、同一号牌种类的两辆非营运机动车,可以申请互换机动车号牌号码。对已办理互换业务的号牌号码,如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再次互换或者申请保留原车号牌号码的,自办理互换业务1年后,方可提出申请。
规范办理程序,对符合机动车互换号牌号码条件的,登记地车管所应当予以办理变更登记。车管所制作两辆机动车的《机动车牌证申请表》交申请人签字确认,审查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互换号牌机动车的行驶证、登记证书,确认涉及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对符合规定的,收回并销毁两车原行驶证、原号牌;签注登记证书,重新制作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分别归入互换号牌机动车档案,并影像化采集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两车原行驶证。
二是放宽使用原号时限。原车注销、迁出或转移后,保留原号的时限由一年调整为两年。2019年6月1日前,启用原号时限已超过一年、但不足两年的,也适用该措施。
八、实行汽车销售企业代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是加快推进代办服务。要按照《互联网交通管理业务工作规范(试行)》《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推进汽车销售企业代发临时行驶车号牌(简称临牌),加快代办网点建设,扩大代办临牌服务覆盖面。要建立汽车销售企业代发临牌资格准入和退出管理制度,对具备条件的汽车销售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服务平台或者专网服务系统,按照规范开展汽车销售企业代办临牌核发业务。
二是规范临牌发放管理。汽车销售企业代发临牌应当设置专门窗口或工位,配置业务受理、制证和存储设备,严格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及其工作规范办理业务。要指导汽车销售企业优化服务流程,严格落实“免复印”等改革措施,切实便利群众申请临牌。要组织开展代办人员培训,确保严格申请材料审核,规范临牌发放。
三是加强业务监管核查。要加强对汽车销售企业代发临牌业务监督,建立异常业务研判、分析、预警、核查制度,对临牌发放数量与车辆销售数量明显不符、跨辖区临牌发放数量异常等嫌疑情形要重点核查处理。要建立汽车销售企业临牌领销制度,加强对临牌打印错误、损毁、丢失等异常情形监管。要通过明查暗访、档案抽查或视频巡查等方式,加强对辖区汽车销售企业代办点业务监管,对发现具有违规发放跨辖区临牌、多次出现临牌损毁丢失等严重违规情形的,一律退出并依法追究责任。
四是严禁违规收费。汽车销售企业代发临牌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收取工本费,在办事窗口公示收费标准,严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收取代办费、服务费等费用,严禁设置强制性消费项目。一经发现存在违规收费、搭车收费等问题的,一律退出并依法追究责任。
九、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信息联网
一是准确理解执行。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信息联网措施2019年6月1日全国统一实施,各地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时,核对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不再审核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副本不再列入机动车档案材料,在机动车档案资料目录中备注“联网核查”。
二是做好配套准备。各地要积极与当地税务机关进行对接,完成双方的信息传输方式、业务系统升级及调试工作。要密切关注系统运行情况,对数据传输的时效性和系统运行的稳定性进行实时监控,务必保证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准确、及时传输。
三是做好应急保障。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时,如遇信息传输故障,系统中暂无车辆完税或者免税信息,可以通过本省(区、市)电子税务局等官方互联网平台、办税服务厅进行车辆完税信息查询、打印,也可以通过扫描《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上的二维码,提取相关信息后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对经本地区税务部门确认该车已经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的,也可以先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四是做好部门协作。积极推动税务部门在机动车登记服务网点配置自助办税终端,开通互联网缴税平台,方便群众就近缴税、网上缴税。
十、推行12123交管语音服务热线
一是建设12123语音服务平台。总队要按照《12123语音服务平台建设指导意见》、《12123语音服务平台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的要求,确定系统建设模式,落实系统建设或端口租用费用,完成12123码号语音信号接入,协调运营商完成互联互通和呼入呼出12123码号区号规则,部署12123语音服务平台统一版软件。
二是建设12123语音服务中心。总队要尽快研究确定12123语音服务中心建设模式。总队或支队要设立12123语音服务中心工作场所,配置坐席服务终端工位及电脑、IP电话等设施设备,设置座席岗、座席班长岗和管理岗人员,开展系统操作和交管业务知识等培训。要建立交管业务知识库内容维护、审核工作机制,做好交管业务知识库内容日常维护。
三是12123语音服务热线上线运行和日常运维。12123语音服务热线上线前,各地要建立本地12123语音咨询、投诉处置工作机制,落实相关责任人,并做好12123语音服务平台上线宣传工作。总队要落实运维经费,建立技术和业务专职运行维护团队, 12123语音服务热线上线后,要及时解决推广应用中存在的问题,保障服务质量和系统平稳运行。
各总队12123语音服务平台、语音服务中心建设模式,以及12123语音服务平台建设以及推广应用计划,请于2019年4月底前报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