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交通管理业务工作规范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2-24

互联网交通管理业务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章 用户管理

第一节 个人用户

第二节 单位用户

第四章 机动车登记业务

第一节 预选机动车号牌号码

第二节 补换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标志、申领免检

      车检验标志

第三节 机动车转籍申请

第四节 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五节 机动车登记信息预录入

第六节 安全技术检验预约

第七节 变更机动车联系方式

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证管理业务

第一节 驾驶证申请信息预录入

第二节 考试预约

第三节 补换领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节 延期审验/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第五节 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第六节 提交机动车驾驶证证件专用照片

第七节 变更驾驶证联系方式

第六章 交通违法处理业务

第一节 交通违法行为处理

第二节 租赁车交通违法行为处理

第三节 交通违法罚款缴纳

第四节 交通违法行为消除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理业务

第一节 交通事故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

第二节 交通事故处理进度和结果网上查询

第八章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一节 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

第二节 接受教育减免记分

第三节 警示提示信息

第九章 其他业务服务

第一节 重点客货运企业管理

第二节 一键挪车

第十章 咨询投诉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互联网服务平台”)业务办理工作,方便群众通过互联网办理交通管理业务,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互联网服务平台办理互联网交通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规范、高效、安全、智慧的原则。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互联网交通管理业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交通管理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互联网交通管理业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授权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互联网交通管理业务。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互联网服务平台办理互联网交通管理业务。互联网服务平台包括互联网子系统和公安网子系统,通过网页、APP、短信、语音、小程序和共享服务等多种服务方式,提供网上自助办和社会服务网点代办。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自建互联网服务应用系统,提供本地个性化服务。自建互联网服务应用系统个性化功能可以按规定接入全国统一的互联网服务平台。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互联网服务平台建设、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成立由秩序、事故、车管、科技、法制、宣教等部门参与的专项工作组,负责互联网服务平台建设运行、业务应用和宣传推广的组织指导、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七条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设互联网交通管理业务办理中心(以下简称“网办中心”)负责办理互联网交通管理业务,处理咨询投诉。其他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建设网办中心,负责咨询投诉及异常业务处置。

网办中心设置受理岗、复核管理岗,受理岗和复核管理岗人员不得互相兼任。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设分中心,授权办理互联网交通管理业务。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成立12123语音服务中心,设置座席岗、班长岗、管理岗,负责受理互联网交通管理业务,处理咨询投诉。

语音服务中心可以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集中建设运行,也可以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别建设运行。

第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统筹配置网办中心、12123语音服务中心场所、设备、人员等资源,实现整合利用、高效运行。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以下互联网交通管理业务服务:

(一)用户账号注册、用户信息变更和申诉等用户管理业务服务;

(二)预选机动车号牌号码、补换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标志、申领免检车检验标志、机动车转籍申请、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登记信息预录入、安全技术检验预约、变更机动车联系方式等机动车登记业务服务;

(三)驾驶证申请信息预录入、机动车驾驶人考试预约、补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延期审验/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提交机动车驾驶证证件专用照片、变更驾驶证联系方式等机动车驾驶证管理业务服务;

(四)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租赁车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违法罚款缴纳、交通违法行为消除等交通违法处理业务服务;

(五)交通事故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处理进度和结果网上查询等交通事故处理业务服务;

(六)满分教育、审验教育、接受教育减免记分、警示提示信息等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业务服务;

(七)重点客货运企业管理、一键挪车等其他业务服务。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互联网服务平台提供交通管理业务信息查询和告知服务。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互联网服务平台提供学习驾驶证明、检验标志等电子凭证的查询、出示、下载、打印服务。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互联网交通管理业务窗口,办理互联网交通管理有关业务;设立互联网交通管理业务体验区,引导群众注册用户和体验互联网服务平台各项服务。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服务平台及时公布交警队、车辆管理所、机动车驾驶人考场、违法处理站点、事故快处理赔点等业务办理网点,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医疗体检机构、邮政等代办服务网点,以及各网点交通管理业务办理服务指南等信息。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服务平台提供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标志、机动车驾驶证等牌证和法律文书寄递的登记服务。

网办中心可以设立邮政工作人员专用座席,协调邮政公司派驻工作人员开展寄递工作。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互联网交通管理业务时,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予以办理。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第三章  用户管理

 

第一节 个人用户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服务平台为个人用户提供账号注册、用户信息变更和申诉等业务办理服务。

用户信息变更包括:备案或者解除备案本人机动车、备案或者解除备案非本人机动车、备案或者解除备案本人机动车驾驶证、变更身份证明有效期、变更手机号码、变更其他联系方式、变更注册地、修改密码、找回密码、注销用户账号。

第十八条 办理个人用户账号注册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互联网服务平台提示用户录入姓名、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手机号码、注册城市、登录密码等基本信息;

(二)调用公安部可信身份认证平台对用户进行实人认证;

(三)实人认证通过的,互联网服务平台提示用户录入短信验证码,核对后完成个人用户账号注册,自动备案用户本人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证;

(四)实人认证不通过的,互联网服务平台提示用户拍摄上传本人照片、身份证明正反面照片,录入短信验证码,核对短信验证码和基本信息正确后,受理岗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核用户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符合条件的,录入身份证明有效期信息,完成个人用户账号注册并短信告知用户。

第十九条 办理个人用户账号信息变更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属于备案本人机动车的,互联网服务平台提示用户录入号牌种类、号牌号码,核对机动车所有人是用户本人后,完成备案;

(二)属于备案非本人机动车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互联网服务平台核查确认用户已备案非本人机动车少于三辆;备案机动车属于非营运小型汽车且被少于三个非车主用户同时备案;

2、互联网服务平台提示用户扫描机动车所有人的二维码,或者录入机动车所有人接收的备案确认短信验证码,验证成功的,调用公安部可信身份认证平台对申请人进行实人认证;

3、认证通过的,完成备案;认证不通过的,提示用户拍摄上传本人照片,受理岗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核用户身份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符合条件的,完成备案,并通过发送短信、APP消息等方式告知用户备案结果;

(三)属于备案本人机动车驾驶证的,互联网服务平台提示用户录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核对是否本人机动车驾驶证后,完成备案;

(四)属于解除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备案的,互联网服务平台提示用户直接解除备案;

(五)属于变更身份证明有效期的,互联网服务平台提示用户录入证件有效期始、有效期止等信息,调用公安部可信身份认证平台对用户姓名、身份证明号码、证件有效期等信息进行认证。认证通过的,变更身份证明有效期;认证不通过的,提示用户拍摄上传本人照片,受理岗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核用户身份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符合条件的,完成变更,通过发送短信、APP消息等方式告知用户变更结果;

(六)属于变更手机号码的,互联网服务平台提示用户录入原手机短信验证码,核对一致后,提示录入变更后手机号码及其短信验证码,再次核对后完成手机号码变更。核对不一致的,调用公安部可信身份认证平台进行实人认证后,再提示完成变更;实人认证不通过的,提示拍摄上传本人照片、身份证明正反面照片,录入变更后手机号码及其短信验证码,核对后提交申请,受理岗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核用户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符合条件的,完成手机号码变更处理并短信告知用户;

(七)属于变更其他联系方式的,互联网服务平台提示用户录入电子邮箱、邮政编码,完成其他联系方式变更;

(八)属于变更注册地的,互联网服务平台提示用户选择本人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本人机动车登记地作为注册地,录入手机短信验证码,核对后完成注册地变更;

(九)属于修改密码的,互联网服务平台提示用户录入原密码,输入、确认新密码,核对原密码后完成修改;

(十)属于找回密码的,互联网服务平台提示用户输入身份证明号码、姓名及短信验证码,核对用户信息、短信验证码后,输入、确认新密码完成找回密码。用户无法获取短信验证码的,互联网服务平台核对用户信息后,提示输入、确认新手机号码、新密码,调用公安部可信身份认证等平台实人认证后,完成找回密码并变更用户手机号码;实人认证不通过的,提示拍摄提交本人照片、身份证明正反面照片,受理岗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核用户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符合条件的,完成找回密码并变更用户手机号码;

(十一)属于注销用户账号的,互联网服务平台提示用户录入注销原因、短信验证码,核对短信验证码后,完成用户账号注销。

第二十条 办理个人用户信息异常情况申诉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互联网服务平台提示用户选择身份证明号码被他人占用注册、手机号码被他人占用注册、手机号码无法接收短信验证码等异常情形;

(二)提示用户录入本人姓名、身份证明号码、手机号码等个人基本信息,调用公安部可信身份认证等平台进行实人认证后,完成用户信息申述处理;

(三)实人认证不通过的,提示用户拍摄上传本人照片、身份证明正反面照片,受理岗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受理用户申请,核对身份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完成用户信息申诉处理并告知用户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 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变更共同所有人和机动车驾驶证注销等业务后,互联网服务平台自动解除该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与相关用户的备案关系。

第二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用户账号:

(一)因交通事故死亡的;

(二)用户使用虚假信息注册的;

(三)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二节 单位用户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交通管理业务窗口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等提供单位用户账号注册、信息变更等业务服务。

每个单位可以委托多个代理人分别注册单位用户账号,并授予不同服务内容。

单位用户信息变更包括:密码重置、变更手机号码、补领专用数字证书、注销用户账号。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交通管理业务窗口办理单位用户账号注册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审核《互联网单位用户注册/变更申请表》、单位身份证明、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属于从事客运、货运、校车等业务的重点客货运企业,以及代办交通管理业务的机动车销售、驾驶培训、医疗体检、汽车租赁等单位企业的,还应当核查确认代办备案信息;

(二)符合条件的,录入申请单位、代理人、申请服务等信息,采集代理人本人照片,以及《互联网单位用户注册/变更申请表》、单位身份证明、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电子影像化资料,完成单位用户账号注册。属于代办交通管理业务的,还应当发放登录专用数字证书。

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交通管理业务窗口办理单位用户信息变更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审核《互联网单位用户注册/变更申请表》、单位身份证明、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符合条件的,录入《互联网单位用户注册/变更申请表》变更信息,完成变更处理。属于密码重置的,还应当通过发送短信方式告知用户新密码。

第二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互联网服务平台用户账号:

(一)单位用户使用虚假信息注册的;

(二)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四章 机动车登记业务

 

第一节 预选机动车号牌号码

 

第二十七条 对用户办理大型汽车、小型汽车、大型新能源汽车、小型新能源汽车、摩托车、挂车等类型机动车的新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机动车转籍、换发新能源汽车号牌等业务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服务平台提供预选机动车号牌号码业务办理服务。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互联网服务平台号牌号码投放工作:

(一)小型汽车预选机动车号牌号码池可用号牌号码数量不得少于五万个;

(二)小型新能源汽车预选机动车号牌号码池可用号牌号码数量不得少于两万个;

(三)大型汽车、大型新能源汽车预选机动车号牌号码池可用号牌号码数量分别不得少于一万个;

(四)人工每日监测号牌号码备用池使用情况,及时按号段补充投放,每次投放号段包含的机动车号牌号码数量不得少于一千个;

(五)自动监测号牌号码池使用情况,随机从号牌号码备用池按批获取、投入号牌号码池,并自动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服务平台提供自编自选和随机选号两种选号方式。

第三十条 办理预选机动车号牌号码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属于新车注册登记选号的,互联网服务平台核查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品牌、车辆型号、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以下简称“进口凭证”)编号等信息;

(二)属于转移登记选号的,核查原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

(三)属于变更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机动车转籍选号的,核查用户确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等信息。

核对信息真实有效后,提示用户选择选号方式、完成预选号牌号码,并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互联网服务平台或者到车辆管理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等服务窗口完成号牌号码确认。

第三十一条 用户机动车选号信息存在下列异常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互联网服务平台或者业务窗口申诉渠道,并及时核查处理:

(一)用户本人机动车选号信息被他人提交,导致本人无法选号的;

(二)用户未完成正常选号,但需要为本人名下其他机动车预选机动车号牌号码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号牌种类录入错误的;

(四)用户因提交的机动车选号信息核查不通过等原因被列入嫌疑不能继续选号的;

(五)用户因网络、信息系统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完成选号的。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用户机动车选号异常情形申诉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属于第三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情形的,互联网服务平台提示用户录入异常事项,采集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电子影像化资料,受理岗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核相关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处理;

(二)属于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情形的,互联网服务平台提示用户采集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来历证明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等电子影像化资料,受理岗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核用户材料,符合条件的,解除嫌疑;

(三)属于第三十一条第(五)项情形的,车辆管理所按照公安交通管理数据异常处理相关规定,核实系统日志、用户选号日志等信息,符合规定的,恢复用户预选机动车号牌号码初始次数;

(四)通过发送短信、APP消息等方式告知用户处理结果,提示继续办理选号业务。

 

第二节 补换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标志、申领免检车检验标志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服务平台为个人用户提供补换领用户名下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检验标志业务办理服务;为个人和单位用户提供申领用户名下免予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的检验标志(以下简称“申领免检车检验标志”)业务办理服务。

第三十四条 用户机动车存在转出、被盗抢、注销、嫌疑车、扣留、达到报废标准、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事故逃逸、锁定等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补换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标志业务。

用户机动车存在前款所述情形之一,或者存在交通违法未处理、交通事故未处理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申领免检车检验标志业务。

第三十五条 办理补换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标志以及申领免检车检验标志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互联网服务平台提示用户选择备案的机动车;核查确认机动车不存在本规范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二)属于补换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互联网服务平台提示用户录入申请原因、取件方式。选择邮寄方式的,提示录入邮寄地址;选择自取方式的,提示选择自取地址;

(三)属于补领检验标志、申领免检车检验标志的,互联网服务平台提示用户录入是否需要纸质检验标志,不具备有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电子信息,提示用户采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电子影像化资料。需要纸质检验标志的,互联网服务平台提示用户选择取件方式:选择邮寄方式的,提示录入邮寄地址;选择自取方式的,提示选择自取地址;

(四)受理岗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再次核查确认机动车不存在本规范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属于补领机动车检验标志、申领免检车检验标志业务的,还应当核查确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有效期内;

2、属于补换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制作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属于补领、申领检验标志的,生成检验标志电子凭证,并根据用户需要制作检验标志;

3、用户选择邮政寄递的,打印运单,交付寄递;

4、通过发送短信、APP消息等方式告知用户办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完成补换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标志、申领免检车检验标志业务办理后,应当及时完成业务归档。具体流程和事项为:

(一)属于补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通过互联网服务平台公告原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作废。属于换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业务的,收回原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并销毁;未收回的,通过互联网服务平台公告原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作废;

(二)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核对业务办理信息、归档。

 

第三节 机动车转籍申请

 

第三十七条 转入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服务平台为个人用户提供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和摩托车转籍档案资料电子化转递申请(以下简称“机动车转籍申请”)业务办理服务。

第三十八条 用户机动车存在转出、被盗抢、注销、海关监管、嫌疑车、查封、扣留、达到强制注销标准、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锁定、抵押、质押、交通违法未处理、交通事故未处理、事故逃逸等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机动车转籍申请。

第三十九条 办理机动车转籍申请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互联网服务平台提示用户选择需要转籍的机动车,核查确认机动车不存在本规范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互联网服务平台提示用户选择转入地、提交机动车转籍申请;

(三)转出地车辆管理所收到转递申请信息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电子化档案制作,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推送至转入地;

(四)转入地车辆管理所收到电子化档案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档案信息核对,符合要求的,通过发送短信、APP消息等方式通知用户到车辆管理所办理转入登记业务,并告知用户可以通过互联网服务平台预选机动车号牌号码。

第四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退办机动车转籍申请:

(一)用户未按通知要求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办理转入登记业务,并通过互联网服务平台提交退办申请的;

(二)通知用户办理转入登记业务之日起三十日内,用户未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办理转入登记业务的。

 

 

第四节 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服务平台为个人用户提供申领新车临时行驶车号牌(以下简称“临时号牌”)业务办理服务,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机动车销售企业代办新车临时号牌核发业务。

第四十二条 办理个人用户申领新车临时号牌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互联网服务平台提示用户选择临时号牌核发地,录入临时号牌类型、车辆识别代号、住所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等信息;

(二)互联网服务平台核查确认机动车尚未注册登记、已核发临时号牌少于三次;

(三)互联网服务平台提示用户采集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电子影像化资料,录入邮寄地址。核查是否存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电子信息,不存在的还应当提示用户采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电子影像化资料;

(四)受理岗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审核申请信息和资料;核查确认机动车尚未注册登记、已核发临时号牌少于三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真实有效;

2、符合条件的,录入发动机号、车辆品牌、车辆型号、核定载客、核定载质量等信息,打印临时号牌和运单,交付寄递;

3、通过发送短信、APP消息等方式告知用户办理结果。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销售企业代办核发新车临时号牌的委托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备案机动车销售企业提交的单位身份证明、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本单位销售机动车品牌型号清单及准予销售证明;

(二)符合条件的,开通机动车销售企业代办核发临时号牌权限,设置代办核发临时号牌的车辆品牌、车辆型号、辖区范围等信息。

第四十四条 代办核发临时号牌的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空白临时号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审核机动车销售企业空白临时号牌申请表、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符合条件的,核查确认机动车销售企业申请空白临时号牌数量符合管理要求,以及代办核发临时号牌工作符合规定,录入空白临时号牌信息,采集空白临时号牌申请表、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电子影像化资料。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销售企业代办核发临时号牌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审核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核查确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真实有效、机动车核发临时号牌少于三次;

(二)符合条件的,录入机动车、临时号牌、机动车所有人等信息,采集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等电子影像化资料。核查是否存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电子信息,不存在的还应当采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电子影像化资料;

(三)打印临时号牌,采集临时号牌电子影像化资料。

第四十六条 因污损、打印错误等导致临时号牌报废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机动车销售企业记录报废临时号牌证芯编号、报废原因等信息,采集报废临时号牌电子影像化资料,提交报废申请,并将报废临时号牌交回。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服务平台核查确认临时号牌报废申请信息与移交临时号牌一致性后,核销报废临时号牌信息,销毁报废临时号牌。

 

第五节 机动车登记信息预录入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符合条件的机动车销售企业通过互联网服务平台预录入机动车登记信息,并及时审核确认。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销售企业申请办理预录入机动车登记信息的备案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备案机动车销售企业提交的单位身份证明、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本单位销售机动车品牌型号清单及准予销售证明;

(二)符合条件的,在互联网服务平台开通机动车销售企业用户,设置允许预录入的车辆品牌、车辆型号等信息。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销售企业预录入机动车登记信息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审核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核查确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真实有效;

(二)符合条件的,录入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等信息,采集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等电子影像化资料。核查是否存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电子信息,不存在的还应当采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电子影像化资料;

(三)提交预录入机动车登记信息。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机动车销售企业提交预录入信息后一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可以直接使用该登记信息办理新车注册登记业务。

 

第六节 安全技术检验预约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通过互联网服务平台制定公布安全技术检验预约计划、提供预约检验服务。

第五十二条 对检验机构申请开展检验预约服务的备案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备案检验机构的单位身份证明、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本单位检测能力相关证明;

(二)符合条件的,在互联网服务平台开通检验机构用户,根据其检测资质和能力设置可以检验的车辆类型、轴重、制动种类、燃料种类、日检测能力等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检验机构通过互联网服务平台制定公布检验预约计划,并根据用户预约时间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服务。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存在转出、被盗抢、停驶、注销、嫌疑车、暂扣、达到报废标准、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事故逃逸、锁定等情形之一,不予受理检验预约申请。

危险货物运输车、公路客运机动车、旅游客运机动车、校车以及乘坐人数20人以上的载客汽车预约检验的,应当由机动车登记地检验机构提供预约服务;其他车辆类型,可以由全国任意地检验机构提供预约服务。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服务平台,在预约日期前为用户提供取消预约服务。

因设备故障、检验资格被撤销等原因需要取消检验预约计划的,检验机构应当及时通过互联网服务平台取消检验预约计划。对已预约成功的,应当通过发送短信、APP消息等方式告知用户。

 

第七节 变更机动车联系方式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变更本人机动车联系方式业务办理服务。

第五十七条 办理变更机动车联系方式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互联网服务平台提示用户选择需要变更联系方式的机动车,录入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的信息;

(二)互联网服务平台提示用户录入短信验证码;

(三)互联网服务平台核对变更信息、短信验证码后,完成机动车联系方式信息变更。

 

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证管理业务

 

第一节 驾驶证申请信息预录入

 

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符合条件的驾培机构通过互联网服务平台预录入本机构学员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信息(以下简称“学员信息”)。

第五十九条 驾培机构申请办理预录入学员信息的备案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审核驾培机构的单位身份证明、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符合条件的,在互联网服务平台开通驾培机构用户,设置培训车型等信息。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驾培机构办理预录入学员信息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审核学员身份证明,核查确认互联网服务平台存在有效学员身体条件证明电子信息,以及学员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申请条件;

(二)录入学员身份证明信息、手机号码、登记住所详细地址、联系住所详细地址、申请准驾车型等信息;

(三)具备电子签名条件的,生成电子《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采集学员电子签名、本人照片、身份证明电子影像化资料,提交预录入信息;不具备电子签名条件的,打印《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交学员签字,采集学员本人照片、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电子影像化资料,提交预录入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驾培机构预录入信息后三个工作日内核查确认学员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申请条件,审核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通过发送短信、APP消息等方式告知学员受理成功,可以通过互联网服务平台预约考试。

 

第二节 考试预约

 

第六十二条 用户初次申领或者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以及办理恢复驾驶资格、满分考试等业务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服务平台为其提供机动车驾驶人考试预约和考试费缴纳、退费申请服务。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提供按照考场和考试区域两种方式的考试预约服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考场分布情况在互联网服务平台配置考试区域,每个考试区域应当包含两个以上考场。对选择按照考试区域方式预约考试的,互联网服务平台将在用户选择的考试区域内随机分配考场。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要求通过互联网服务平台制定考试计划:

(一)制定本地考试计划,设置考试场次及各场次考试人数和优先预约人数。优先预约人数是指学习驾驶证明距离有效期止时间不足六个月的学员预约人数;

(二)考试能力满足本地需求的,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制定异地考试计划,设置考试场次及各场次考试人数和优先预约人数;

(三)每次制定的考试计划不得少于五日;

(四)至少提前十日通过互联网服务平台公布考试计划。

第六十五条 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预约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互联网服务平台提示用户选择考试科目,核查确认用户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相关规定;

(二)属于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符合优先预约条件且用户尚未优先预约该考试科目的,互联网服务平台提示用户是否使用优先预约权。需要使用优先预约权的,提示用户选择存在优先考试名额的考试地点、考试时间、考试场次等信息并提交考试预约申请;

(三)属于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超过六个月或者不足六个月但已经优先预约过该科目考试的,互联网服务平台提示用户选择考试地点、考试时间、考试场次等信息并提交考试预约申请;

(四)按照《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规定,停止考试预约受理申请后,互联网服务平台确定考试预约结果,通过发送短信、APP消息等方式告知用户预约结果并公布;

(五)用户未缴纳考试费用的,互联网服务平台提示用户缴纳考试费。

第六十六条 在考试计划停止预约受理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服务平台提供取消考试预约服务。

对于考试计划已经停止预约受理、需要取消考试预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服务平台提示用户到业务窗口现场办理。

第六十七条 受理岗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受理退费申请,并及时协调财政部门退回考试费。

 

第三节 补换领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办理本人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遗失补领机动车驾驶证、达到规定年龄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领机动车驾驶证等业务办理服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医疗体检机构通过互联网服务平台代办有效期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第六十九条 用户机动车驾驶证存在逾期未审验、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注销可恢复、吊销、撤销或者锁定、停止使用、记满12分等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遗失补领机动车驾驶证、达到规定年龄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用户机动车驾驶证存在前款所述情形之一,或者存在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有效期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第七十条 办理补换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互联网服务平台核查未发现机动车驾驶证存在本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属于有效期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达到规定年龄换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还需要核查确认存在有效的身体条件证明信息;

(二)互联网服务平台核查确认用户机动车驾驶证证件专用电子照片尚未采集的,提示用户采集上传机动车驾驶证证件专用电子照片;

(三)互联网服务平台提示用户选择取件方式。选择邮寄方式的,提示录入邮寄地址;选择自取方式的,提示选择自取地址;

(四)受理岗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再次核查确认机动车驾驶证不存在本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属于有效期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达到规定年龄换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还需要再次核查确认具备有效的身体条件证明电子信息。对于提交机动车驾驶证证件专用电子照片的,审核电子照片规范性;

2、符合条件的,制作机动车驾驶证;

3、用户选择邮政寄递的,打印运单,交付寄递;

4、通过发送短信、APP消息等方式告知用户办理结果。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完成补换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办理后,应当及时完成业务归档。业务归档具体流程和事项为:

(一)属于达到规定年龄换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并销毁;未收回的,通过互联网服务平台公告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二)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核对业务办理信息、归档。

 

第四节 延期审验/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本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延期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延期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延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办理服务。

第七十三条 用户机动车驾驶证存在逾期未审验、逾期未换证、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注销可恢复、吊销、撤销或者锁定、停止使用、记满12分等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延期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延期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延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业务。

用户在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审验有效期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有效期届满一年后提交延期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第七十四条 办理延期审验机动车驾驶证、延期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延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互联网服务平台核查确认机动车驾驶证不存在本规范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二)受理岗在一个工作日内再次核查确认机动车驾驶证不存在本规范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办理延期业务,并通过发送短信、APP消息等方式告知用户办理结果以及延期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的规定。

 

第五节 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第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符合条件的医疗体检机构通过互联网服务平台出具身体条件证明电子信息,委托代办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业务。

第七十六条 医疗体检机构可以出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恢复驾驶资格、期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超龄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所需的身体条件证明电子信息。其中,属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恢复驾驶资格的,应当由驾驶证核发地医疗体检机构出具;属于期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超龄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的,可以由全国任意地医疗体检机构出具。

医疗体检机构可以代办七十周岁以上和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业务。其中,属于七十周岁以上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由全国任意地医疗体检机构办理;属于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应当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办理。

第七十七条 医疗体检机构出具身体条件证明电子信息和委托代办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备案医疗体检机构的单位身份证明、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体检资质相关证明;

(二)符合条件的,在互联网服务平台开通医疗机构的用户。针对出具身体条件证明电子信息权限,还需要设置是否允许出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电子信息。

第七十八条 医疗体检机构出具办理身体条件证明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核查确认符合本规范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二)录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学员基本信息、体检信息,采集机动车驾驶人或者学员本人照片;

(三)打印身体条件证明,交机动车驾驶人或者学员。

第七十九条 医疗体检机构代办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核查确认符合本规范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二)录入机动车驾驶人信息、体检信息,采集机动车驾驶人本人照片;

(三)打印体检回执,交机动车驾驶人。

 

第六节 提交机动车驾驶证证件专用照片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提交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证件专用照片业务办理服务。

第八十一条 办理提交机动车驾驶证证件专用照片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互联网服务平台提示用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件》(GA482)要求采集上传本人证件专用电子照片

(二)受理岗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审核确认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证件专用电子照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件》(GA482)的要求;

2、审核确认用户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证件专用电子照片与人口库电子照片为同一人。存在历史机动车驾驶证电子照片的,还需要审核确认提交的电子照片与历史电子照片为同一人;

3、保存机动车驾驶证证件专用电子照片;

4、通过发送短信、APP消息等方式告知用户办理结果。

第七节 变更驾驶证联系方式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变更本人驾驶证联系方式业务办理服务。

第八十三条 办理变更驾驶证联系方式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互联网服务平台提示用户录入本人驾驶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等发生变更的信息;

(二)互联网服务平台提示用户录入短信验证码;

(三)互联网服务平台核对变更信息、短信验证码后,完成机动车驾驶证联系方式信息变更。

 

第六章  交通违法处理业务

 

第一节 交通违法行为处理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本人名下机动车或者非本人名下机动车备案之后发生的适用于简易程序的非现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交通违法行为”)的自助处理。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互联网服务平台处理交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由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作出,行政处罚执行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罚标准。

第八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允许通过互联网服务平台自助处理交通违法行为:

(一)用户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用户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存在逾期未审验、逾期未换证、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注销可恢复、吊销、撤销或者锁定、停止使用、转出、记满12分情形之一的;

(三)用户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与机动车车辆类型不符的;

(四)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后,机动车驾驶证将被记满12分的。

第八十七条 自助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互联网服务平台提示用户选择备案机动车并查询交通违法行为,用户选择需要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

(二)核查确认用户不存在本规范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三)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互联网服务平台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并提示用户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完成自助处理;

(四)用户需要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互联网服务平台提示用户选择领取方式。选择邮寄方式的,提示录入邮寄地址;选择自取方式的,提示选择自取地址。

第八十八条 对于机动车驾驶证被冒用、重复处理等原因需要撤销交通违法行为处理记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服务平台提供撤销交通违法行为处理记录申请服务。撤销交通违法行为处理记录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用户驾驶证核发地互联网服务平台提示用户选择需要撤销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记录和撤销原因,采集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电子影像化资料;

(二)用户驾驶证核发地网办中心复核管理岗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用户提交的撤销申请、备案非本人机动车时用户本人照片以及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相关日志信息;符合条件的,录入撤销申请意见,提请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三)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撤销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申请信息,作出撤销处理,将交通违法行为恢复至机动车名下;

(四)通过发送短信、APP消息等方式告知用户处理结果。

 

第二节 租赁车交通违法行为处理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服务平台为承租驾驶人提供租赁机动车期间发生的适用于简易程序的交通违法行为自助处理,为租赁企业提供租赁合同备案、交通违法行为转移业务办理服务。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服务平台备案记录租赁企业在租赁合同成立后二十四小时内提交的租赁机动车号牌种类、号牌号码、承租驾驶人姓名、手机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租赁合同生效及终止时间等信息。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当日内,通过发送短信、APP消息等方式告知租赁企业和承租驾驶人用户。

第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本规范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规定,在互联网服务平台为承租驾驶人用户提供租赁机动车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自助处理。

第九十三条 承租驾驶人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处理租赁机动车期间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租赁企业在互联网服务平台提交的申请,将相关交通违法行为转移至承租驾驶人名下。办理交通违法行为转移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互联网服务平台提示租赁企业用户选择需要转移的交通违法行为,采集书面申请、租赁合同电子影像化资料;

(二)受理岗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承租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号、姓名、手机号码,租赁合同生效及终止时间,租赁机动车号牌号码等信息以及交通违法行为是否发生于该租赁合同存续期间。符合条件的,通过发送短信、APP消息等方式告知承租驾驶人可以在五个工作日提出异议,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在承租驾驶人名下;

(三)承租驾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受理岗将该交通违法行为转移至承租驾驶人名下,并通过发送短信、APP消息等方式告知承租驾驶人及时接受处理

 

第三节 交通违法罚款缴纳

 

第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互联网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交通违法罚款缴纳、退款申请服务。

第九十五条 办理交通违法罚款缴纳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被罚人为本人的,互联网服务平台提示用户根据本人驾驶证或者备案机动车查询并选择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

(二)被处罚人为非本人的,互联网服务平台提示用户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核查存在待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提示用户完成缴纳罚款。

第九十六条 办理罚款退款申请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互联网服务平台提示用户选择行政处罚决定书、退款原因、退款项目,采集相关证明电子影像化资料;

(二)受理岗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用户提交的申请信息及相关证明电子影像化资料及罚款缴纳日志等信息;

(三)符合条件的,受理退款申请,通过发送短信、APP消息等方式告知用户受理结果;

(四)协调财政部门三个工作日完成退款处理。对于在规定期限无法完成退款的,通过发送短信、APP消息等方式告知用户。

 

第四节 交通违法行为消除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交通违法行为消除申请业务办理服务。

第九十八条 办理交通违法行为消除申请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互联网服务平台提示用户录入消除原因,采集相关证明电子影像化资料;

(二)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网办中心复核管理岗在一个工作日内预审核消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符合条件的,提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消除处理;

(三)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收到交通违法行为消除申请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申请信息,消除交通违法行为,并通过发送短信、APP消息等方式告知用户。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理业务

 

第一节 交通事故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服务平台为交通事故当事人用户提供交通事故在线快速处理业务办理服务。

第一百条 办理交通事故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机动车与机动车两方发生的、仅造成车辆损失的交通事故;

(二)交通事故各方均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三)当事人能够自行移动车辆,且不存在《交通事故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工作规范(试行)》中不适用在线快速处理的相关情形。

第一百零一条 办理交通事故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互联网服务平台提示用户遵守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措施确保安全;

(二)互联网服务平台提示用户录入交通事故时间、地点等信息,拍摄上传三至六张交通事故现场照片。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应当包含机动车类型、号牌号码、事故形态、道路标线以及机动车碰撞部位、外表受损情况等信息;

(三)提示用户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拍摄上传双方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照片,录入天气、事故形态,以及双方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基本信息;

(四)核查确认双方机动车均具备有效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五)双方无争议,选择自行协商的:

1、互联网服务平台提示用户录入双方当事人责任、对方当事人收到的短信验证码;

2、核对短信验证码,提示双方签名确认;

3、生成《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电子文书,并通过发送短信、APP消息等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

(六)双方有争议,选择在线定责的:

1、受理岗(处理岗)根据用户录入信息和事故现场照片,确定双方当事人事故责任;

2、通过发送短信、APP消息等方式告知用户事故定责结果;

3、向用户推送《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电子文书。

第一百零二条 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保险理赔员、交通安全员、交通劝导员可以按照本规范要求协助当事人进行交通事故在线快速处理。

 

第二节 交通事故处理进度和结果网上查询

 

第一百零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服务平台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以及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交通事故车辆承保保险公司人员提供交通事故处理进度和结果查询服务。

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包括交通事故当事人、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近亲属、交通事故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代理人。

第一百零四条 互联网服务平台交通事故处理进度和结果查询的内容包括案件受理、调查取证、检验鉴定、扣留扣押、事故认定、复核申请、复核结论、损害赔偿调解、逃逸事故侦办进度、事故结案等处理进度,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等处理结果。

第一百零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交通事故案件后,应当告知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或者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交通事故车辆承保保险公司人员可以通过互联网服务平台查询交通事故处理进度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审核查询申请人的身份信息,确认是否属于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交通事故车辆承保保险公司人员。属于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交通事故车辆承保保险公司人员的,还应当审核确认书面申请信息。符合规定的,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采集查询申请人类型、证件类型、身份证明号码和联系电话等信息,打印查询凭证,并提示申请人凭事故编号和查询码通过互联网服务平台查询。

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及时更新维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进度和结果内容。

 

第八章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一节 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

 

第一百零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服务平台为需要办理机动车驾驶人满分考试的用户提供满分教育服务;为需要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期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换证业务的用户提供审验教育服务。

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分别包括网络教育和现场教育两种方式。用户可以通过互联网、业务窗口两种方式申请参加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

第一百零九条 用户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记分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工作规范》规定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其满分教育、审验教育申请。

第一百一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机动车驾驶证记分满12分后一日内,通过发送短信、APP消息等方式告知用户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满分教育。

对于需要参加审验教育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机动车驾驶证记分周期结束后一日内,通过发送短信、APP消息等方式告知用户到全国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现场审验教育或者选择互联网服务平台参加网络审验教育。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要求通过互联网服务平台制定现场教育计划:

(一)设置教育场次及各场次教育人数;

(二)每次制定的现场教育计划不得少于五日;

(三)至少提前十五日通过互联网服务平台公布现场教育计划。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更新维护互联网服务平台网络教育课件。网络教育课件应当按照不同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和交通违法行为分类配置。

第一百一十三条 通过互联网受理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申请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核查确认用户是否符合本规范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情形。属于申请满分教育的,还应当核查机动车驾驶证是否已扣留,未扣留的,提示用户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业务窗口申请;

(二)核查是否已存储机动车驾驶证证件电子照片,未存储的,提示用户拍摄上传本人照片并调用公安部可信身份认证平台确认为本人提交;

(三)互联网服务平台提示用户选择教育方式和地点。属于申请审验教育的,还应当提示用户选择教育完成后是否自动办理驾驶证审验业务。选择现场教育方式的,还应当提示用户选择现场教育场次;

(四)受理用户申请,通过发送短信、APP消息等方式告知用户受理结果。

第一百一十四条 通过窗口受理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申请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录入用户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姓名等信息,核查确认符合本规范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情形;

(二)属于申请满分教育的,应当核查机动车驾驶证是否已扣留,未扣留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因计算机网络问题无法核查但用户可以提供强制措施凭证的,录入强制措施凭证编号,采集强制措施凭证电子影像化资料;

(三)核查是否已存储机动车驾驶证证件电子照片,未存储的,采集用户本人照片;

(四)用户需要参加现场教育的,选择现场教育场次;

(五)打印《满分/审验教育申请受理凭证》

第一百一十五条 网络教育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核查确认用户当日未参加现场教育;

(二)调用公安部可信身份认证平台进行实人认证。实人认证不通过的,进行人工审核;

(三)属于满分教育的,互联网服务平台提供课件学习、模拟考试;属于审验教育的,互联网服务平台提供课件学习、审验测试;

(四)选择课件学习方式的,互联网服务平台根据用户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交通违法行为推荐教育课件,随机抓拍用户学习过程中本人照片进行人脸识别比对,比对不通过的进行人工审核;

(五)属于满分教育的,用户当日学时满三小时且不存在人工审核情形的,完成当日学习;属于审验教育的,用户连续三日累计学时满三小时且每日学时不少于一小时、不存在需要人工审核情形的,完成审验教育。用户选择模拟考试参加满分教育、选择审验测试参加审验教育的,每日最多累计学时四十五分钟。答题正确或者错误均累计学时;

(六)满足学时要求但存在需要人工审核情形的,互联网服务平台自动提交网办中心审核。受理岗在一个工作日内根据用户本人照片和网络学习过程中随机抓拍的本人照片等信息,审核确认是否本人学习。确认本人学习的,审核通过,完成教育,通过发送短信、APP消息等方式告知用户教育结果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服务平台实现现场教育电子化签到、签退、中途点名,存在问题的,取消本场教育学时。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户完成满分教育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发送短信、APP消息等方式告知用户到教育地参加机动车驾驶人满分考试。

用户完成审验教育、选择自动办理审验业务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自动办理该用户机动车驾驶证审验业务;用户完成审验教育、未选择自动办理审验业务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发送短信、APP消息等方式告知用户及时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审验业务。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服务平台每日随机抽查当天不少于5%的满分审验教育记录,比对用户申请时照片、注册时照片以及学习过程中抓拍照片。

发现存在替学等情形、经查证属实的,学习受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选择需要撤销的满分审验教育记录,录入撤销原因,取消网上满分审验教育记录,对于已审验的,取消审验记录。属于满分教育的,撤销后通过短信、APP消息告知用户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或者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重新学习。属于审验教育的,撤销后通过短信、APP消息告知用户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重新学习。

第一百一十九条 用户选择现场教育但因故无法参加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服务平台为其提供办理暂停现场教育申请业务。暂停现场教育应当在参加现场教育一日前提出,每个场次允许申请一次。每次满分教育,用户提交暂停申请不得超过三次。

 

第二节 接受教育减免记分

 

第一百二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交通违法记分(以下简称“学法减分”)的业务办理服务。

学法减分包括网上学习考试和参加公益活动两种方式。

第一百二十一条 用户存在《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道路交通安全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工作规范(试行)》相关不予受理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参加学法减分申请。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互联网服务平台维护本地学法减分考试题库,本地考试题数量不超过考试题目总量的百分之二十。

第一百二十三条 受理用户网上学习和考试申请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核查确认不存在本规范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当前记分周期内减免记分不满6分、未完成网上学习和考试的申请信息;

(二)受理申请,通过发送短信、APP消息等方式告知用户申请结果、三日内完成网上学习的要求;距离机动车驾驶证清分日期不满三十日的,告知其驾驶证清分日期临近。

第一百二十四条 网上学习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互联网服务平台核查确认用户实人认证信息无效的,调用公安部可信身份认证平台进行实人认证;

(二)实人认证不通过的,互联网服务平台提示用户拍摄上传本人照片和提交审核。受理岗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过发送短信、APP消息等方式告知用户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实人认证信息有效期十日;

(三)互联网服务平台提示用户连续学习满五分钟的,计入累计学时,三日内累计学时满三十分钟完成一次网上学习;

(四)互联网服务平台根据用户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交通违法行为推荐教育课件。学习过程中,随机抓拍用户本人照片进行人脸识别比对。人脸识别比对不通过的,提示用户对正摄像头并再次进行人脸识别比对,连续三次人脸识别比对不通过的,终止本次学习,告知用户本次学习无效;

(五)用户三日内累计学时满三十分钟完成网上学习的,互联网服务平台告知其七日内参加网上考试。

第一百二十五条 网上考试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互联网服务平台随机从题库中抽取二十题,提示用户每题答题时间最长六十秒,超过六十秒的,自动进入下一题,答错或者未作答累计三题的,考试不合格并退出考试;

(二)互联网服务平台随机抓拍用户考试过程中本人照片进行人脸识别比对,比对不通过的提示用户对正摄像头并再次比对。连续三次人脸识别比对不通过的,终止本次考试,告知用户本次考试无效。人脸识别比对时间不计入答题时间;

(三)属于考试成绩合格、实人认证信息无效的:

1、互联网服务平台调用公安部可信身份认证平台进行实人认证;

2、实人认证通过的,本次考试成绩有效,减免用户驾驶证累积记分1分;

3、实人认证不通过的,本次考试成绩无效,互联网服务平台提示用户可以在二十四小时内提交复核申请;受理岗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审核通过的,考试成绩有效,减免用户驾驶证累积记分1分,审核结果通过发送短信、APP消息等方式告知用户;

(四)属于考试成绩合格、实人认证信息有效的,本次考试成绩有效,减免用户驾驶证累积记分1分;

(五)属于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互联网服务平台提示用户可以在二十四小时内补考,补考以二次为限。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要求通过互联网服务平台制定公益活动计划:

(一)制定现场公益活动计划,设置活动场次及各场次人数;

(二)每次制定的活动计划不得少于五日;

(三)至少提前十日通过互联网服务平台公开活动计划。

第一百二十七条 受理用户参加公益活动申请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互联网服务平台核查确认用户不存在本规范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当前记分周期内减免记分不满6分、未完成学习和考试申请信息;

(二)互联网服务平台核查确认用户实人认证信息无效的,调用公安部可信身份认证平台进行实人认证。实人认证不通过的,提示用户拍摄上传本人照片和提交审核;受理岗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实人认证信息有效期十日,审核结果通过发送短信、APP消息等方式告知用户;

(三)互联网服务平台提示用户选择参加公益活动时间、地点。

第一百二十八条 参加公益活动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公益活动签到时,互联网服务平台提示用户拍摄上传本人照片进行人脸识别比对;核查确认地理位置信息有效,进行签到

(二)公益活动签退时,互联网服务平台提示用户拍摄上传本人照片进行人脸识别比对;核查确认地理位置信息有效,进行签退;

(三)公益活动完成后,通过互联网服务平台公示二日;

(四)公示期限内,有异议且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作废该公益活动记录;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且核实不成立的公益活动记录减免驶证累积记分1分;

(五)作废或者减分结果,通过发送短信、APP消息等方式告知用户。

签到或者签退时用户人脸识别比对不通过的,可以由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或者签到机扫描用户通过互联网服务平台出示的二维码,进行签到或者签退;通过扫码签到的,签退时不再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人脸识别比对或者扫码。

一百二十九条 因天气等特殊原因需要取消公益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服务平台取消公益活动计划并通过发送短信、APP消息等方式告知用户。

第一百三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服务平台每日随机抽查当天不少于3%的学习、考试记录,比对用户申请时照片、注册时照片以及学习、考试过程中抓拍照片。

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情形、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废该记分周期内学法减分记录,恢复已减免记分;相应记分周期已经届满的,将该记分周期内已减免记分全部恢复至本记分周期。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短信、APP消息告知用户处理结果。

 

第三节 警示提示信息

 

第一百三十一条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互联网服务平台交管资讯、警示教育栏目发布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政策法规权威解读、驾驶人安全文明操作规范、警示教育等交通安全宣传内容。

第一百三十二条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互联网服务平台APP消息推送功能向用户发布交通管制措施、恶劣天气、安全驾驶、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危害等交通安全提示信息。

 

 

第九章 其他业务服务

 

第一节 重点客货运企业管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互联网服务平台为从事客运、货运、校车等业务的重点客货运企业提供机动车备案、机动车驾驶人备案、交通安全信息查询等服务。

重点客货运企业允许备案机动车的使用性质包括客运、货运、租赁、教练、校车、危险货物运输。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点客货运企业备案机动车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互联网服务平台提示重点客货运企业用户录入备案机动车号牌种类、号牌号码、发动机号后六位、营运类型等信息;核查确认机动车符合本规范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二)录入机动车所有人收到的短信验证码,核对短信验证码后,备案成功并通过发送短信、APP消息等方式告知机动车所有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点客货运企业备案机动车驾驶人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互联网服务平台提示重点客货运企业用户录入机动车驾驶人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姓名、营运类型等信息;

(二)录入机动车驾驶人收到的短信验证码,核对短信验证码后,备案成功并通过发送短信、APP消息等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互联网服务平台为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驾驶人用户提供重点客货运企业备案关系解除服务。备案关系解除后,应当通过发送短信方式告知重点客货运企业用户。

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变更共同所有人和机动车驾驶证注销等业务后,互联网服务平台自动解除该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与重点客货运企业用户的备案关系。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互联网服务平台为重点客货运企业用户提供备案机动车的检验有效期、报废日期、状态及其交通事故、交通违法等信息查询服务,提供备案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有效期、累积记分、状态及其交通事故、交通违法等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节 一键挪车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互联网服务平台为个人用户提供一键挪车服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一键挪车服务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互联网服务平台提示用户录入妨碍车辆通行且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机动车的号牌种类、号牌号码、地点等信息,拍摄上传现场照片;

(二)受理岗审核用户录入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符合条件的,通过发送短信、APP消息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及时挪移车辆,并告知申请用户对于机动车所有人拒不挪车并造成道路严重拥堵的,可以联系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处置。

第一百四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服务平台向用户提供针对恶意申请挪车的申诉服务。

受理岗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存在恶意申请挪车行为的,记录恶意申请挪车次数,并通过发送短信、APP消息等方式告知申诉人处理结果。

 

第十章 咨询投诉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服务平台网页、APP、小程序和12123语音服务平台向群众提供交通管理业务咨询、投诉以及满意度评价服务。

第一百四十二条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管理业务知识库,定期分析知识库检索和使用情况,及时更新维护知识库内容,为咨询投诉答复提供快速检索服务。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咨询投诉答复用语应当专业、规范、礼貌,答复内容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

第一百四十四条 12123语音服务中心管理岗应当每日分析群众咨询投诉的答复、处置情况。对于座席岗、班长岗及相关部门未按规定答复、处置的,应当及时督促处理。

第一百四十五条 12123语音咨询服务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座席岗记录群众来电咨询内容,创建客服工单,检索知识库;能够答复的,直接答复并关闭客服工单;无法答复的,将客服工单转至班长岗;

(二)班长岗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能够答复的,录入答复内容并将客服工单转回原座席岗或者直接答复并关闭客服工单;无法答复的,将客服工单转至相关部门;

(三)接到客服工单的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录入答复内容并将客服工单转回原座席岗;

(四)客服工单转回原座席岗后,座席岗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答复用户并关闭客服工单。

第一百四十六条 12123语音投诉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座席岗记录群众来电投诉内容,创建客服工单,检索知识库。能够答复的,直接答复并关闭工单,无法答复的,将客服工单转至班长岗;

(二)班长岗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能够答复的,录入答复内容并将客服工单转回原座席岗或者直接答复并关闭客服工单;无法答复的,将客服工单转至相关部门;

(三)接到客服工单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置并录入处置信息、关闭客服工单。

第一百四十七条 12123语音回访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班长岗每日抽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已关闭投诉类客服工单,分配至座席岗进行回访;

(二)座席岗根据分配的客服工单,通过电话逐一回访;

(三)电话打通且群众接受回访的,座席岗了解投诉处置情况等,询问是否满意并录入群众满意度信息;电话未打通且不足三次的,座席岗继续回访;电话打通但群众不接受回访或者电话未打通三次以上的,关闭工单。

第一百四十八条 互联网服务平台网页、APP、小程序用户意见反馈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能够答复的,录入答复内容进行答复无法答复的,将用户意见反馈转至相关部门;

(二)接到用户意见反馈的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录入答复内容进行答复;

(三)已经答复的,互联网服务平台提示用户进行满意度评价。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开展以下互联网服务平台运行使用情况分析:

(一)《互联网服务平台建设应用指标体系》及每月通报情况;

(二)互联网交通管理业务推广应用及异常业务情况;

(三)互联网交通管理业务办理满意度情况;

(四)12123语音咨询投诉、互联网服务平台用户意见反馈、答复处置满意度情况;

(五)资讯、APP消息等更新发布情况;

(六)服务资源负载、系统安全及业务安全情况。

存在互联网交通管理业务比率低、受理不及时、用户满意度低、系统稳定性或者安全性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完善处置机制,加强网办中心、科技运维人员配置,强化宣传引导,健全应用保障。

第一百五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在互联网服务平台办理业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用户账号记入黑名单库:

(一)预选号牌号码存在违规行为的;

(二)有买卖交通违法行为记分行为的;

(三)办理满分教育、审验教育、学法减分、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中存在弄虚作假、冒名顶替情形的;

(四)预选号牌号码成功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确认号牌的;

(五)办理补换领牌证业务,选择邮寄方式但拒收或者选择自取方式但超过一个月未自取的;

(六)未按时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办理转入登记业务,导致机动车转籍申请一年内退办二次以上的;

(七)已预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但未按时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二次以上的;

(八)存在恶意申请挪车三次以上的;

(九)存在上传色情等低俗照片视频或者在线办理业务中故意裸露身体等不文明行为的;

(十)其他违反有关规定办理业务的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至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三年内不得通过互联网服务平台、自助机办理交通管理业务;存在第四项情形的,两年内不得通过互联网服务平台办理预选号牌号码业务;存在第五至十项情形之一的,一年之内不得通过互联网服务平台办理相关业务。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在互联网服务平台办理业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移动终端记入黑名单库,三年内用户不得通过该移动设备办理互联网交通管理业务:

(一)预选号牌号码存在违规行为的;

(二)有买卖交通违法行为记分行为的;

(三)办理满分教育、审验教育、学法减分、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中存在弄虚作假、冒名顶替情形的。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服务平台提供黑名单异议申诉服务。办理黑名单异议申诉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互联网服务平台提示用户录入申诉原因,拍摄上传本人照片、身份证明正反面照片,采集相关证据电子影像化资料;

(二)复核管理岗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用户异议申请信息。符合条件的,消除黑名单记录,并通过发送短信、APP消息等方式告知用户处理结果。

第一百五十三条 用户存在冒用他人信息注册用户帐号、买分卖分、替学替考等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查纠相关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所在地公安机关相关部门立案查办。

 

第十二章 档案管理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用户电子档案。电子档案包括:计算机录入信息、操作日志、电子影像化资料、申请人照片。

注册用户注销的,电子档案资料保留二年后系统自动删除。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泄露注册用户的个人信息以及互联网交通管理业务办理过程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第一百五十六条 互联网交通管理业务办理过程中涉及的档案资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业务部门档案岗统一管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五十七条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互联网服务平台业务推广计划和宣传方案,持续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推广活动,提高互联网交通管理业务办理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驾培机构、机动车销售企业、医疗体检机构、保险公司等相关单位设置互联网服务平台宣传点。

第一百五十八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 互联网服务平台提示用户拍摄上传的本人照片,是指用户正面半身照片,且照片能够清晰反映用户人脸信息。

第一百六十条 本规范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三十日”指自然日。

本规范所称以上、以下,除特别注明的外,包括本数在内。

第一百六十一条 本规范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互联网交通管理业务工作规范(试行)》(公交管〔2015〕372号)同时废止。

 

附件:《互联网单位用户注册/变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