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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化工会工作者 聘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5-09-11

内工发〔2014〕34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聘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工会:

近日,自治区总工会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聘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有序推进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聘用工作,并按照要求,认真做好今年下半年集中聘用工作。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聘用工作的重要意义

推进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聘用工作,既是破解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无人干事这一难题的迫切需要,也是发挥这一级工会承上启下作用的关键所在。各级工会要从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会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积极协助政府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加强基层工会建设,进一步增强基层工会活力和对职工群众的吸引力、凝聚力,在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中充分发挥工会组织重要作用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聘用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有序地加以推进。

二、集中力量抓好今年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聘用工作

1、今年下半年,将以大专及以上毕业生为主要对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社会化工会工作者200名以上(指导计划详见附件2)。

2、各盟市工会要根据旗县(市、区)工会工作需求,于8月15日前将聘用计划及工作方案,报自治区总工会组织部备案后,统一组织实施,于10月底前完成今年的公开招聘任务。

3、招聘工作要按照《暂行办法》开展,严格条件和程序,坚决防止在招聘工作中出现随意性。对各地已聘用的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要进行重新登记、审核,报自治区总工会组织部备案后,执行《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经费补助政策,加强规范管理。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2.2014年公开聘用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指导计划

3.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聘用审核表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

                                                                                                                                                                                                   2014年7月28日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实基层工会联合会(联合基层工会)工作力量,有序推进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聘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工会法〉办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中的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是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重点选派到旗县(市、区)以下的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联合基层工会),专职从事工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聘用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按需聘用、属地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聘  用

第四条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聘用工作,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有序推进。经过3至5年努力,所辖企业100家以上或职工达到2000人的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联合基层工会),应至少配备1名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逐步建立一支专、兼、聘相结合的工会工作者队伍。

第五条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主要招聘对象为大专及以上毕业生。可以招聘少量具有党政或工会工作经历的退休或离岗待退人员,也可以与当地人社等部门协调,选用大学生志愿者、村官及劳动关系协调员等。

第六条 招聘对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理论政策水平和较高的文化素质。

2.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无违法违纪记录。

3.热爱工会工作和群众工作,事业心和责任感强,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4.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能适应基层工作。

5聘用退休或离岗待退人员,年龄一般应在63周岁(含)以下。

第七条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公开招聘,由盟市工会统一组织实施。根据旗县(市、区)工会工作需求,盟市工会提出用人计划,制定工作方案,报自治区总工会备案后实施。招聘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公开发布信息、资格审查、组织考试、体检考核、集体研究、张榜公示等基本程序规范进行。可以委托当地正规的考试机构协助组织招聘考试。

第八条 从大专及以上毕业生中招聘的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合格者,旗县(市、区)总工会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聘用退休或离岗待退人员,签订聘用协议,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期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签。

第九条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需要担任基层工会联合会(联合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职务的,按照《中国工会章程》履行民主程序。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条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主要职责是,指导所辖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发展工会会员,开展工会各项工作,完成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交办的工作任务等。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自治区总工会负责制定、修订、解释相关政策,审核备案招聘工作方案和聘用人员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等。盟市工会负责组织本地区公开招聘,并对旗县(市、区)总工会管理、考核等工作进行指导,及时总结经验、报送相关信息等。旗县(市区)总工会负责进行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建立人事档案等。

第十二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社会化工会工作者,予以适当表彰和奖励。出现不能胜任工作、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其他应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的情况,聘用单位可按有关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建立正常退出机制。

第十四条  对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要实行动态管理,聘用人员主动离职和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要在2周内报送盟市工会和自治区总工会备案。

第五章   经费与工资待遇

第十五条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工资待遇,由盟市工会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要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除全国总工会给予的政策性补助外,自治区总工会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给予经费补助,并视情况逐步增加。其余部分(含各类社会保险金)由盟市和旗县工会各负担50%,纳入预算管理。旗县(市、区)总工会按月为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支付工资,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各类社会保险金。旗县(市、区)总工会承担部分,可根据区总有关规定,从小微企业工会返还的经费中支付。

第十六条 上级工会的补助经费在盟市工会招聘、审核工作完成,经公示无异议,旗县(市、区)总工会签订劳动合同、报送自治区总工会备案,并将实名信息录入全国工会基层组织建设管理系统数据库后拨付。

第十七条 各盟市工会、旗县(市、区)总工会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补助和公益性岗位,运用市场化、社会化等方式,有序推进工会工作者队伍建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盟市工会、旗县(市、区)总工会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自治区总工会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2

                                   2014年公开聘用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指导计划

盟  市

聘用人数

呼和浩特市

20

包头市

20

呼伦贝尔市

20

兴安盟

10

通辽市

20

赤峰市

20

锡林郭勒盟

15

乌兰察布市

15

鄂尔多斯市

20

巴彦淖尔市

15

乌海市

20

阿拉善盟

5

合   计

200

附件3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聘用审核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贴像片处

籍贯

民族

政治面貌

最高

学历

毕业

院校

原工作单位及职务

爱好及特长

身份证

号码

联系电话

聘用岗位

聘用时间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学习工作

简    历

旗县

(市、区)

总工会

意见

年    月     日

盟市

工会

意见

年    月     日

备  注











注:本表一式四份,自治区总工会、盟市工会、旗县(市区)总工会及受聘人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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