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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15-09-11

 

鄂工通字〔2015〕15号

 


 

鄂尔多斯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办法

(2015年3月19日)

 

为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本着救急救难、拾遗补缺的原则,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困难职工困难类别界定

(一)一般困难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以内的职工。

(二)特困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或因本人或家庭供养人员患病、受灾等,导致家庭人均实际生活费连续三个月及以上明显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

  二、救助的类型和标准

(一)生活困难救助

1、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职工家庭,工会应指导其向民政部门申报“低保”,对符合“低保”条件,但暂未享受“低保”的职工家庭,每户每年救助不超过1000元;

2、对于已经录入档案库中的一般困难职工(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以内的职工),各级工会在春节送温暖慰问活动中,从实际出发给予一定的生活困难救助,救助标准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最高每户每年不超过2000元。

3、对遭受灾害或突发重大意外事故的,根据相关权威部门认定所受灾害和意外造成的伤害程度证明,一次性救助30005000元,但有保险赔偿、意外事故赔付的不予救助。

(二)医疗救助

对困难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致困的,实施一次性医疗救助。

一次性医疗费用扣除享受医疗保险减免费用之后个人自付部分在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的困难职工,每年救助30005000元,连续救助3年以上病情稳定的可转为一般生活困难救助。

(三)助学救助

助学救助的主要对象是正在高等院校就读的特困职工子女,以及遇到特殊经济困难,影响在高等院校就读的一般困难职工子女。

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入读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高校的本科及专科(境外院校除外)的特困职工子女,每学年资助30005000元;一般困难职工子女,每学年资助3000元。

(四)临时性救助办法

区外区内来鄂尔多斯市打工的农牧民工因一时找不到工作,为解决其临时的生活吃住问题可给予救助100200元,特殊情况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0元的救助。

(五)就业再就业救助

1、为困难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免费提供求职登记、空岗信息、择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

2、为困难职工家庭成员中有就业能力的人员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以提高其就业、再就业能力。

(六)法律援助

困难职工因劳动争议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可向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法律维权工作窗口申请法律援助,由市总工会聘请的法律专业人员为职工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等服务。指导当事人参与劳动纠纷的仲裁和诉讼费用由市总工会承担,其他费用由当事人自理。

以上各类帮扶救助项目原则上一年内、同一救助项目只给予一次救助。

三、救助申请程序和材料

(一)本人申请:申请人需到当地帮扶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加盖所在单位工会公章,并填写《鄂尔多斯市困难职工帮扶救助调查表》,提供与申请救助相关的证明材料。

1、确定困难职工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2)婚姻登记证明;

3)下岗失业证(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4)残疾或工伤证明;

5)低保证;

6)劳模荣誉证书;

7)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收入证明及社区证明;

8)职工供养人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户籍机关双重证明等。

2、申请遭受灾害或突发重大意外事故生活救助需补充提供的证明材料:相关权威部门认定所受灾害和意外造成的伤害程度证明。

3、申请医疗救助需补充提供的证明材料:

1)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2)住院证明;

3)“参保病人普通住院费用支付结算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保险报销凭证(在医保可报销目录范围内);

5)其他材料。

4、申请子女助学救助需补充提供的证明材料:

1)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及分数条复印件;

2)在校就读学生学校证明。

(二)单位公示申报:申请人所在单位工会对拟列入困难职工档案管理的职工要在所在单位进行7天的公示,经审核无误后申报。

(三)市总工会会审归档:市总工会组织相关人员会审后方可录入全市困难职工帮扶系统档案数据库,作为开展帮扶救助工作和送温暖活动以及反映困难职工情况和推动解决相关问题的重要依据。

四、帮扶救助原则

充分体现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困难职工的关怀与温暖,切实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基本职责。帮扶救助的原则是:依档帮扶、因困施助、覆盖广泛、运作规范、救助及时、保障有力、公开透明。

五、建立跟踪回访制度

在对困难职工实施帮扶救助的过程中通过事中跟踪,事后回访进行全过程监督,以确保帮扶救助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伪造各种困难证明材料的;

(二)违法违纪违规被所在单位处分或除名的;

(三)违反校纪校规被所在学校处分或除名的;

(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家庭供养人口多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受灾后但不影响基本生活的;

(六)国家减免学费的大学本科生;

(七)享受政府或各人民团体、社会团体资助的其他各类困难家庭的大学生;

(八)其他不符合救助条件者。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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