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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工通字〔2015〕14号
鄂前旗总工会关于转发《鄂尔多斯市困难职工
帮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旗区总工会、康巴什新区总工会:
现将《鄂尔多斯市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总工会
2015年3月19日
鄂尔多斯市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管理,确保帮扶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安全、效用明显,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总工发〔2009〕36号)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工会用于帮扶困难职工、下岗职工、困难农牧民工的资金。
第二条 帮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 中央财政拨付帮扶中心的专项资金;
(二) 自治区财政拨付帮扶中心的专项资金;
(三) 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的专项用于帮扶中心开展帮扶工作的资金;
(四) 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
(五) 接受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
(六) 设立帮扶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
(七) 其他合法来源。
第三条 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拨付帮扶中心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旗区帮扶中心在日常和元旦、春节期间送温暖活动中,对困难职工开展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教育、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方面帮扶;
(二)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的专项帮扶资金、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等项资金,除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使用范围外,可以按照地方政策规定、工会的有关制度、互助资金章程及捐款单位(人)的意愿,确定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各级工会实施职工困难帮扶,要坚持依档帮扶、因困施助的原则,建立健全并动态化管理困难职工档案,根据本地区困难职工群体的数量、分布、成因及困难程度,制定帮扶措施。
第五条 困难职工类别界定
(一)一般困难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以内的职工。
(二)特困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或因本人或家庭供养人员患病、受灾等,导致家庭人均实际生活费连续三个月及以上明显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
第六条 救助的类型和标准
(一)生活困难救助
1、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职工家庭,工会应指导其向民政部门申报“低保”,对符合“低保”条件,但暂未享受“低保”的职工家庭,可每户每年救助不超过1000元;
2、对于已经录入档案库中的一般困难职工(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以内的职工),各级工会在春节送温暖慰问活动中,从实际出发给予一定的生活困难救助,救助标准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最高每户每年不超过2000元。
3、对遭受灾害或突发重大意外事故的,根据相关权威部门认定所受灾害和意外造成的伤害程度证明,一次性救助3000至5000元,但有保险赔偿、意外事故赔付的不予救助。
(二)医疗救助
对困难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致困的,实施一次性医疗救助。
一次性医疗费用扣除享受医疗保险减免费用之后个人自付部分在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的困难职工,每年救助3000至5000元,连续救助3年以上病情稳定的可转为一般生活困难救助。
(三)助学救助
助学救助的主要对象是正在高等院校就读的特困职工子女,以及遇到特殊经济困难,影响在高等院校就读的一般困难职工子女。
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入读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高校的本科及专科(境外院校除外)的特困职工子女,每学年资助3000至5000元;一般困难职工子女,每学年资助3000元。
(四)临时性救助办法
区外区内来鄂尔多斯市打工的农牧民工因一时找不到工作,为解决其临时的生活吃住问题可给予救助100至200元,特殊情况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0元救助。
(五)就业再就业救助
1、为困难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免费提供求职登记、空岗信息、择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
2、为困难职工家庭成员中有就业能力的人员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以提高其就业、再就业能力。
(六)法律援助
困难职工因劳动争议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可向市、旗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法律维权工作窗口申请法律援助,由市总工会聘请的法律专业人员为职工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等服务。指导当事人参与劳动纠纷的仲裁和诉讼费用由市总工会承担,其他费用由当事人自理。
以上各类帮扶救助项目原则上一年内、同一救助项目只给予一次性救助。
第七条 集中救助、临时性救助审批权限:
(一)集中性救助的审批权限:
1、帮扶中心负责调查核实并根据救助标准提出具体帮扶意见;
2、市、旗区工会保障部审核,工会分管领导审查,主席办公会议审议,主要领导签批后由帮扶中心发放资金。
(二)临时性救助审批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300元以内(含300元),由帮扶中心主任签字后领取;
500元以内(含500元),由分管领导签字后领取;
500元以上1000元以内(含1000元),由主要领导签字后领取。
金额在1000以上的各类救助,需经主席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 帮扶资金使用手续
(一)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助学(包括“两节”送温暖和金秋助学)报批手续:
1、帮扶对象填报《特困(困难)职工情况调查表》及提供相关资料,所在单位工会和上级工会盖章;
2、帮扶中心负责调查核实并根据救助标准提出具体帮扶意见;
3、市、旗区工会保障部审核,工会分管领导审查,主席办公会议审议,主要领导签批后由帮扶中心发放资金;
4、凡是集中发放的帮扶资金,一律实行银行卡发放;
5、临时性救助的,按照临时性救助标准和权限,经审批签字后,由受助人在《困难补助资金发放凭证》和实名制汇总表上签字领取。
(二)培训资金使用手续:帮扶中心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对困难职工、农牧民工进行就业技能培训,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协议中必须明确培训人数、时间、工种、要求、参训人均费用标准、建立学员培训档案等内容。帮扶中心根据培训协议及培训机构提供的费用详单、培训人员签字名册原件、培训计划完成情况,向培训机构划拨帮扶资金。
(三)职业介绍资金使用应提供招聘会相关资料。
(四)法律援助帮扶资金主要用于律师代写法律文书、代理调解仲裁和代理诉讼费用。费用支出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九条 帮扶资金的管理。建立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相互制约的内控机制。工会保障部门负责编制中央、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帮扶中心负责调查、录入、确定帮扶对象,工会财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会经审部门负责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十条 帮扶资金纳入市、旗区总工会预算、决算统一管理,执行全国总工会预算管理办法。
(一)市总工会保障部根据中央、自治区、市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工会经费投入和社会捐助预算,编制帮扶资金分配方案和使用计划。帮扶资金分配方案和使用计划由市总工会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决定。
(二)帮扶资金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三)强化帮扶资金预算管理。旗区总工会要按照工会年度预算、决算编报要求,编制帮扶资金收支预算、决算,上报上级工会。
第十一条 帮扶资金(含帮扶资金存储利息)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扩大开支范围,不得用于帮扶中心建设开支、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
中央、自治区财政专项帮扶资金根据预算于当年使用,不得结转下年。地方财政配套帮扶资金,根据当地财政批复执行。
第十二条 帮扶资金的发放使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做到账账、账款、账物相符。
第十三条 帮扶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会保障、财务和经审部门要加强对帮扶资金使用、发放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工会经审部门要把对帮扶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纳入审计范围,同级工会经审部门对帮扶资金每年审计一次。市总工会对各旗区总工会进行不定期审计。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应接受国家和地方审计部门审计监督,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制度由鄂尔多斯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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