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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旗各类企业:
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商集体劳动关系的重要途径,是实现双方共赢、维护共同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九大报告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高度明确提出要“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会十七大报告从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高度明确提出要“以提质增效为重点深化集体协商工作,参与制定行业劳动定额,推动完善企业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推动健全工资指导线、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等制度,促进职工工资随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同步增长提高”。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工会十七大各项安排部署,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和相关规定,在此,特向全旗各企业发出温馨提示:请尚未开展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到期需续签或重新签订的企业,尽快响应企业工会集体协商要约或主动向企业工会提出要约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本单位职工代表就最低工资标准的协商底线、工资增长(降低)率幅度、工资福利的实现和改善程度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进行协商,双方协商代表达成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后,草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及时报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书》报旗总工会备案。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进行集体协商。
特此函告!
鄂托克前旗总工会
2019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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