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合同效力判断需要注意的3个问题(详细说明)
在社会生活中,如果发生纠纷,对那些缺少有效要件的合同,效力如何判断?
对于这个司法实践中有时难以把握的问题,在7月3日、4日举办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法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01:未生效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
未生效合同是欠缺生效条件的合同,包括欠缺约定生效条件和法定生效条件两种情形,这里主要说欠缺法定生效条件即未予批准的情形。
合同未生效,并不意味着没有任何效力,其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具有形式拘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二是当事人负有报批义务。合同对报批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此时尽管整个合同未生效,但有关报批义务以及专门针对报批约定违约责任等条款独立生效。
三是不具有实质拘束力。合同未生效毕竟属于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有别于生效合同,当事人不能直接请求履行合同或者承担该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02:实践中效力待定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欠缺行为能力或代理权、代表权的合同,包括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行为、无权代理和无权代表行为。
要区别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行为,合同主要是负担行为,不以行为人对标的物有处分权为必要,故无权处分合同本身是有效的,而无权代理行为除构成表见代理外原则上属于效力待定。
另一方面,在无权处分中,义务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为。而在无权代理行为中行为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行为。实践中,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在从事了某一行为后,公司经常以其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法定代表人没有代表权或者代理人没有代理权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此时关键要看盖章的人在盖章时是否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而不能将重点放在公章的真伪问题上,迷失裁判方向。
03:合同无效法律后果有哪些?
在确定合同无效后的返还责任或者折价补偿范围时,要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结合应予返还的财产性质,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责任,不能使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而获益。
当事人仅请求返还财产,应予返还的股权、房屋等财产发生增值或者贬值的,人民法院要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受让人的经营或者添附等行为与财产增值或者贬值之间的关联性等因素,合理确定增值或者贬值部分的返还责任;返还货币的,要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款项用途、获利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利率标准。
当事人在请求返还财产的同时还请求损害赔偿的,此时返还财产原则上仅指返还原物或者本金,在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时,再考虑前述的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受让人行为与财产价值变化的关联性以及款项用途、获利情况等因素,准确认定责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