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时把入户门改成向外开?七旬老人将邻居告上法庭
都说远亲不如近邻
入户门朝向起纠纷
浙江杭州,刘某与张某在装修自己房屋时,与年近七旬的邻居李某起了争执。因刘某、张某的房屋系小户型,出于最大化利用面积的考虑,二人想将入户门设计为朝外开,并向李某征求意见。
李某并未同意该请求。因为刘某与张某家入户门朝向的改变,会导致公共通道狭窄,并对李某的通行造成安全隐患。
之后,刘某和张某仍将入户门改为朝外开。对此,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张某将房屋入户门恢复成朝内开。
法院:入户门朝外开存在安全隐患
刘某、张某的房屋交付时入户门为朝内开,二人对入户门朝向进行改动,需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后,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住宅设计规范》规定:“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的开启。”
本案中,刘某、张某和李某两家距离较近,公共走道距离较窄。刘某和张某将房门改成朝外开会影响邻居通行,妨碍相邻户门开启,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除此之外,李某早已表示过不同意刘某和张某更改入户门朝向,但二人仍坚持将入户门改为朝外开,且未考虑到年近七旬的李某对安全有更高要求。该行为造成影响原告通行、妨碍相邻户门开启的妨害事实,这超出李某必要的容忍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刘某、张某将入户门朝向改为朝内开。
法官:邻里关系要和睦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相邻关系必须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这就要求人们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坚持以人为本、睦邻友善、互利共赢,反对损人利己,要充分考虑相邻权利人的生活方便,为对方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与便利,发生纠纷时,相邻各方要保持忍让和克制,尽量通过友好协商化解矛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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