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监管与企业合规业务学习小组开展《国有企业招投标(采购)法律问题》专项培训
《国有企业招投标(采购)法律问题》专项培训
政府监管与企业合规业务学习小组
组长:段普复
组员:戈亚图,邱淑敏、张磊、武鑫全、张皓冉
业务范围:致力于为政府行政单位、国有企业提供专业、高效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包括对政府行政决策、重大项目决策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及论证;对政府拟发布的各类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书进行调研论证、法律规范性审查;对政府在依法行政过程中遇到的所有涉法问题进行分析与论证,出具法律意见书,处理各类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

为进一步加强我所律师对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深入理解与适用,2022年7月18日,内蒙古京蒙律师事务所政府监管与企业合规业务学习小组开展了《国有企业招投标(采购)法律问题》专项培训,由戈亚图律师主讲。
戈亚图律师“以案释标”,通过招投标实例向与会律师详细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适用的不同情形、权利救济的途径,从多个角度解析了招投标的概念、流程,必须公开招投标的情形、方式、注意事项等。整个培训过程内容丰富、重点突出,既有理论深度、又有现实针对性,使大家进一步增强了对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
招投标工作是一项程序性强、专业性高、法律要求严明的工作,同时也是一项对律师业务能力高要求的工作。国有企业的招投标工作不仅是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关键步骤,更是直接影响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国有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应不断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把招投标经营管理工作有效地逐步纳入健康发展轨道当中去,进一步完善规范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体系。
开展相关业务知识的专项培训,对于提升大家的责任意识和工作能力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通过本次培训,我所律师对国有企业招投标活动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最后,政府监管与企业合规业务学习小组组长段普复主任表示,希望我所全体律师,以此次培训讲座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知识的系统学习,并贯穿落实到日常工作的每个环节,提升强化我所服务法律顾问单位的综合业务能力。
今日法律知识分享
一、采购与招标的界定和区分
(1)采购指的是一种的购买形式,采购的方式有很多,而招标只是其中的一种方式。采购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约束,而招标采购是一种标准化的采购方式,对采购过程有严格的要求和限制,国家强制要求发布在先招标信息,且遵守相应的程序标准,除了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约束,还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规范的约束。
(2)采购的方式
1.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2.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3.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进行谈判,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4.竞争性磋商。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5.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6.询价。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程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一次性密封报价,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货物采购方式。
7.国资委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国资委认可的其他方式,如企业在采购限额内依照内部程序组织的自主采购。
二、招投标法的适用范围以及必须招标的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
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END
律师简介
戈亚图
戈亚图律师,蒙古族,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中国共产党党员,蒙语汉语兼通,内蒙古京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委会副秘书长,行政常法团队主要负责人。
戈亚图律师将以京蒙品牌精神——“专业的学识、专注的精神、专一的服务”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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