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债务形成原因分析
发布日期:2018-03-21 文档来源: 作者:
通过深入分析,我旗政府债务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解决历史欠账,形成债务。一是棚户区改造,改善民生方面。2014年以来,全旗累计完成15个批次15289户棚户区改造贷款,分别向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金融机构争取低利率、长周期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贷款78.932亿元。特别是近五年,为完成旧城拆迁遗留片区和城中村等重点区域9132户、3万余名群众的危旧房屋征收安置任务,向金融机构进行了贷款。目前,存量债务35.4亿元。二是实施“美丽乡村”工程,加强新农村建设方面。按照自治区要求,我旗于2014—2016年成功实施了“美丽乡村”工程,累计投资45.9亿元,农村牧区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公共服务显著提升,环境面貌焕然一新。截至2017年8月,债务总规模为27.19亿元。
二、适度超前发展,形成债务。一是品质城市建设,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水平方面。“十二五”以来,我旗抢抓“呼包鄂”协同发展机遇,主动融入“东康伊”一体化发展,累计投入120亿元用于土地征收拆迁、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通过几年的建设,城市框架进一步拉大,综合承载能力显著增强,建成区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分别达到46.1%和47.2%,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07.4平方米,实现了居民出行“300米见绿、500米见园”。品质城市建设任务多、资金需求大,形成来了一定规模的政府债务。二是生态建设,打造宜居环境方面。近年来,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的指示精神和全市打造“绿化大市”和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总体要求,我旗深入实施生态强旗战略,2008年以来累计投入56.65亿元,完成生态建设任务近150万亩,森林覆盖率和植被覆盖度分别达到36.4%和89%。建设过程中,同样形成一定规模的政府债务。
三、财权与事权不统一,客观上形成债务。1994年实行分税制时,并未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进行实质性调整。此后,对中央与地方事权进行过调整,但总的趋势是事权向地方下放。与此同时,为了增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中央将消费税、关税等大税种划归中央,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实行中央与地方共享,留给地方政府的收入主要是大税种的小部分、小税种的大部分以及税源零散、稳定性差的税种,市、旗出现“无税可分”的局面。分税制以来,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中一般转移支付占比较少,地方政府无法实现支出责任与财力相匹配,地方财政成了“吃饭财政”,建设性事务只能寻求制度外融资,导致政府债务增加。
总体来看,近年来我旗充分利用债务资金在改善民生、城乡统筹、品质城市建设、生态保护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全旗美誉度、综合竞争力、人民“获得感”显著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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