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公证须知

发布日期:2020-06-17    来源:    责任编辑:

赠与公证须知

  自然人应提供的身份证明(申办各类公证均应提供)
  ● 公证申请人身份证明
  1、户口簿(集体户口证明);
  2、身份证
  3、护照、通行证、台胞证;
  4、其他身份证明(境外定居证等)。
  ● 委托他人代办公证还应提供;
  1、有效的委托书;
  2、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 注意事项:
  提供的各类证明均应真实、完整、有效。

  法人/其他组织应提供的身份证明(申办各类公证应提供)

  公证申请人应提供的身份证明;

  1、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的,应提供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如《金融业务许可证》)等。
  3、公司章程;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等)。
  ● 委托他人代办公证还应提供: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的委托书;
  2、法人印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样式(可由公证处统一提供表格);
  3、代理人身份证件。
  ● 注意事项:
  提供的各类证明均应真实、完整、有效。

  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赠与人和受赠人的身份证明;
  2、赠与合同或赠与书、受赠书(草本);
  3、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凭证(《房屋所有权证》)、股票、存款证明等);
  4、赠与共有财产的,还应提供共有人的身份证明、共有关系证明及其同意赠与的证明。
  ● 注意事项:
  1、赠与人、受赠人应亲自到公证处申办公证,不可委托他人代理。
  2、赠与共有财产的,共有人应一同办理赠与公证。
  3、除受赠人有《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情况外,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4、赠与的财产依法办理登记过户的,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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