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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公证须知
自然人应提供的身份证明(申办各类公证均应提供)
● 公证申请人身份证明
1、户口簿(集体户口证明);
2、身份证
3、护照、通行证、台胞证;
4、其他身份证明(境外定居证等)。
● 委托他人代办公证还应提供;
1、有效的委托书;
2、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 注意事项:
提供的各类证明均应真实、完整、有效。
法人/其他组织应提供的身份证明(申办各类公证应提供)
公证申请人应提供的身份证明;
1、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的,应提供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如《金融业务许可证》)等。
3、公司章程;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等)。
● 委托他人代办公证还应提供: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的委托书;
2、法人印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样式(可由公证处统一提供表格);
3、代理人身份证件。
● 注意事项:
提供的各类证明均应真实、完整、有效。
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赠与人和受赠人的身份证明;
2、赠与合同或赠与书、受赠书(草本);
3、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凭证(《房屋所有权证》)、股票、存款证明等);
4、赠与共有财产的,还应提供共有人的身份证明、共有关系证明及其同意赠与的证明。
● 注意事项:
1、赠与人、受赠人应亲自到公证处申办公证,不可委托他人代理。
2、赠与共有财产的,共有人应一同办理赠与公证。
3、除受赠人有《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情况外,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4、赠与的财产依法办理登记过户的,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