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证据公证须知

发布日期:2020-06-17    来源:    责任编辑:

保全证据公证须知
  自然人应提供的身份证明(申办各类公证均应提供)
  公证申请人身份证明:
  1、户口簿
  2、身份证
  3、护照、通行证、台胞证
  4、其他身份证明(境外定居证等)。
  委托他人代办公证还应提供:
  1、有效的委托书;
  2、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注意事项:
  提供的各类证明均应真实、完整、有效。
  法人/其他组织应提供的身份证明
  公证申请人应提供的身份证明:
  1、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的,应提供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如《金融业务许可证》)等。
  3、公司章程;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等)
  委托他人代办证还应提供: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的委托书。
  2、法人印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样式(可由公证处统一提供表格)。
  3、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注意事项:
  提供的各类证明均应真实、完整、有效。

  下列事项可作为保全证据标的:
  1、 书证;
  2、 物证;
  3、证人证言;
  4、 当事人的陈述;
  5、 视听资料,软件;
  6、 网上证据;
  7、 法律事实(含事件与行为)的现状。
  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2、 申请保全的证据:
  (1) 申请保全书证的,应提交原件;
  (2) 申请保全物证的,应提交原物或提供原物的存放处所;
  (3) 申请保全证人证言的,应提交证人的身份证件;
  (4) 申请保全其他证据的,均应提交需要保全的相关证据。
  3、 证明证据有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和申请人与该证据有利害/相关关系的证明、材料。
  4、 承办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上一篇:公司及非公司企业设立、变更相关事项公证须知

下一篇:合同当事人应提供的其他证明 

服务热线

15134880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