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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证据公证须知
自然人应提供的身份证明(申办各类公证均应提供)
公证申请人身份证明:
1、户口簿
2、身份证
3、护照、通行证、台胞证
4、其他身份证明(境外定居证等)。
委托他人代办公证还应提供:
1、有效的委托书;
2、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注意事项:
提供的各类证明均应真实、完整、有效。
法人/其他组织应提供的身份证明
公证申请人应提供的身份证明:
1、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的,应提供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如《金融业务许可证》)等。
3、公司章程;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等)
委托他人代办证还应提供: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的委托书。
2、法人印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样式(可由公证处统一提供表格)。
3、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注意事项:
提供的各类证明均应真实、完整、有效。
下列事项可作为保全证据标的:
1、 书证;
2、 物证;
3、证人证言;
4、 当事人的陈述;
5、 视听资料,软件;
6、 网上证据;
7、 法律事实(含事件与行为)的现状。
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2、 申请保全的证据:
(1) 申请保全书证的,应提交原件;
(2) 申请保全物证的,应提交原物或提供原物的存放处所;
(3) 申请保全证人证言的,应提交证人的身份证件;
(4) 申请保全其他证据的,均应提交需要保全的相关证据。
3、 证明证据有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和申请人与该证据有利害/相关关系的证明、材料。
4、 承办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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