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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过的赠与合同有特殊效力
刘女士一家三口原来一直和寡居的婆婆同住在一起,她们共同生活了十余年后,婆婆见他们一直买不起房子,并且儿媳妇对自己又特别孝顺,遂决定把那套产权属于自己的房子送给儿媳妇。于是,婆婆与媳妇签订了赠与合同,并办理了公证。合同中写明,赠与合同签订后房子即归儿媳妇所有。天有不测风云,就在双方办理了赠与公证后、还没来得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受赠人-----婆婆的儿子、刘女士的丈夫遇车祸身亡了。婆婆见到儿子没有了,改变了原来的主意,便婉转地表示自己的房子是因为儿子才给儿媳妇的,现在儿子去世了,这套房子自然不能给刘女士了,而要留给自己的两个女儿。刘女士想,房子毕竟是婆婆的,虽然自己有婆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但不知道这份合同是否还有效,她还能否要求婆婆按赠与合同的约定交付这套房子,于是她找到了公证员。
公证员告诉她,公证过的赠与合同是不能撤销的。事实上,那套房子虽然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已经具有了特殊的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般的赠与合同签订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也就是说,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所以,这个公证过的赠与合同是不可撤销的,刘女士可以要求交付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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