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公诉刑诉〔2016〕4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6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巴彦县**乡**村**屯,现住:陕西省神木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伊金霍洛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2月29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辽H**号长安牌小型轿车,沿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公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可汗街交叉路口北300米处时,被正在执勤的交通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05.45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视听资料、常住人口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对本案被告人高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丽梅
检 察 员:郝晓叶
2016年3月7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伊金霍洛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