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公诉刑诉〔2014〕287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6199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镇**路**号,现住:鄂尔多斯市**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宿舍,系鄂尔多斯市**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电工。2014年9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伊金霍洛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9月14日2时5分,被告人段某某酒后驾驶蒙K**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沿伊旗阿镇迎宾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2公里加400处时,与路中心护栏相撞后驶入路中心东侧绿化带,造成护栏、绿化带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检测,段某某肇事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9.75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查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杜志平
助理检察员:郝晓叶
2014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伊金霍洛旗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