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公诉刑诉〔2016〕291号
被告人麻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31993********,汉族,高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乡**村**组**号,暂住: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镇**小区**区**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4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伊金霍洛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2日11时30分许,在伊金霍洛旗**镇**小区**区**楼宿舍,被告人麻某某将秦某某放在皮箱里的4500元现金盗走,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扣押笔录;5.指认笔录;6.现场勘验笔录;7.常住人口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智明
检察员:梁 玮
2016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麻某某现羁押于伊金霍洛旗看守所。
2.移送侦查案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