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公诉刑诉〔2016〕311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81979********,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镇**村**社**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18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伊金霍洛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10日22时9分,被告人苏某某无证酒后驾驶蒙K**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伊金霍洛旗**镇**宾馆门前路段由北向南行驶至**宾馆门前处时,被正在执勤的交通民警查获。后经对被告人苏某某提取血样进行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218.35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视听资料、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对本案被告人苏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郝晓叶
检 察 员:梁 玮
2016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伊金霍洛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