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公诉刑诉〔2016〕226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 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41968********,汉族, 小学文化程度,打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横山县**镇**村**号,现住: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4月7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毛某某,男, 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74********, 汉族,小学文化程度, 系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乡**村**组**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4月7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金霍洛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将此案退回伊金霍洛旗公安局矿区分局补充侦查,同年8月12日伊金霍洛旗公安局矿区分局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鲁某某伙同被告人毛某某在伊金霍洛旗**镇**煤矿**公司工队院内,盗窃了6根9米长的Φ200PE管子和12个法兰片,俩人用事先准备好的电动手锯将管子截断成30根短截,和12个法兰片一起装入毛某某的豫N**号牌黑色面包车内运走,毛某某给鲁某某1000元赃款。被告人毛某某在驾驶装满赃物的面包车回家的途中被巡逻民警查获。
经伊金霍洛旗价格认定局鉴定,被盗Φ200PE管子价值人民币95元/米, 54米Φ200PE管子共计价值人民币5130元,法兰片价值人民币50元/个,12个法兰片共计价值人民币600元。综上,被告人鲁某某和被告人毛某某所盗财物涉案金额为人民币57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到案经过、刑事谅解书及收条、扣押决定书及移送物品清单、常住人口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毛某某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毛某某在盗窃中共同谋划、分工协作,系共同故意犯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一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对本案被告人鲁某某、毛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丽梅
检 察 员:郝晓叶
2016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