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公诉刑诉〔2016〕221号
被告人高某甲,曾用名高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镇**村**组**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8月18日被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高某甲在康巴什新区蒙欣广场正通手机店内趁人不备,将一部VIVO X7牌手机盗走,进货价格为2100元人民币。后经伊金霍洛旗价格认定局鉴定手机价值为22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对本案被告人高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郝晓叶
代理检察员:梁 玮
2016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羁押于伊金霍洛旗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