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检公诉刑不诉〔2016〕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702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镇**小区**号楼**单元,系内蒙古**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司机。因涉嫌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于2015年3月28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1月13日,被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达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5年6月30日,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对刘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2015年11月10日,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撤销不起诉决定,于同日向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由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于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管辖。2016年1月14日,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将此案交于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6年2月2日退回达拉特旗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达拉特旗公安局于同年3月2日补查重报。
达拉特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3月10日,达拉特旗法院工作人员在办理梁某某与薛某某、吕某某民事债务纠纷一案时,将一辆车牌号为蒙K**的奔驰轿车扣押,薛某某将该车停放在法院后院内。经查,该车登记户主为吕某某,实际所有人为薛某某。2014年3月26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未与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取得联系的情况下,为讨好薛某某,私自将车开出法院给该车轮胎充气。后刘某某将该车交给薛某某,薛某某在不知刘某某私自将车从法院开出的情况下,于2014年3月27日10时许,为偿还欠其连襟陈某某的债务,将该车过户给陈某某。薛某某在当日11时许,得知刘某某未与法院沟通私自将车开出法院的事情后,将该车又交给刘某某,让刘某某将车开回法院。刘某某于2014年3月27日12时许,将该车停回法院后院。2014年3月28日,梁某某与薛某某、吕某某达成和解,梁某某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达旗人民法院出具撤诉裁定,2014年5月2日,薛某某将该车从法院开走。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达拉特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1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