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公诉刑诉〔2016〕13号
被告人马步学,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421271966********,回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镇**村**号,现住: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煤矿职工宿舍。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25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伊金霍洛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违法犯罪经历:1998年12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9月29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伊金霍洛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步学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17日,被告人马步学在伊金霍洛旗**镇**煤矿附近以600元钱的价格向初某某贩卖冰毒一小包;
2015年10月23日,被告人马步学在伊金霍洛旗**镇**煤矿附近以1000元钱的价格向初某某贩卖冰毒两小包,当场被陕西省神木县公安局大柳塔分局中鸡派出所民警抓获,缴获疑似冰毒两包。经鉴定缴获的疑似毒品系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1.487克。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缴获毒品照片;6、辨认笔录;7、现场检测报告;8、书证材料;9、常住人口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步学有偿向他人转让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步学前罪刑满释放之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智明
检察员:郝晓叶
2016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马步学现羁押于伊金霍洛旗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一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