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公诉刑诉〔2016〕7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81979********,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镇**村**社**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镇**小区**号楼**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6年1月22日被康巴什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康巴什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81983********,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镇**村**社**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6年1月22日被康巴什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康巴什公安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巴什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赵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6月份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冯某某在伊金霍洛旗旧矿管局附近的家中(现已拆迁)利用射钉枪、无缝钢管等物品组装成了一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后将该枪藏于位于伊金霍洛旗**镇**小区**号楼**室的家中用于打猎。
2、2016年1月19日,被告人赵某某在伊金霍洛旗**镇的家中利用射钉枪、无缝钢管等物品组装成了一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后将该枪藏于伊金霍洛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家中用于打猎。
3、2016年1月21日,被告人冯某某、赵某某二人驾驶一辆沪C**的灰色江淮瑞风牌商务车在伊金霍洛旗合同庙、康巴什新区马王庙三社使用自制的两支枪支打猎时被康巴什公安分局民警抓获。经鄂尔多斯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该两支枪形物体属于枪支,均以火药为动力能有效发射弹丸;418发子弹均为民用制式射钉弹。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归案情况说明;8.常住人口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赵某某非法制造枪支,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杜志平
代理检察员:梁 玮
2016年4月6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伊金霍洛旗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