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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公诉刑诉〔2016〕5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4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镇**号村**村**排**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镇**村**排**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9月18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金霍洛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店内购买化妆品时,趁售货员张某某不注意时,盗窃店内放在凳子上的手提包里2500元现金,后将2500元钱藏匿在伊金霍洛旗**镇**区**排**号房后的砖摞里。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报案材料;2.受案登记表;3.被告人供述;4.受害人陈述;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6.现场照片;7.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8.视频资料;9.抓获经过;10.谅解书;11.常住人口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杜志平

代理检察员:梁  玮

                              2016年3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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