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公诉刑诉〔2016〕360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阿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81982********,蒙古族,高中文化,系**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镇**街**居委**队**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镇**局家属区。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月22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金霍洛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伊金霍洛旗公安局补充侦查,伊金霍洛旗公安局于2016年12月7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额度为3万元的信用卡(卡号为:5200 8300 **** ****)。被告人王某某从2013年10月13日开始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消费,于2014年10月30日最后一次使用该卡消费后逾期未还。截止公安机关立案时,合计欠款37928.56元,其中透支本金28993.69元,利息及滞纳金等各项费用合计8934.87元。信用卡透支逾期未还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的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后王某某超过三个月仍未进行还款。
2.2013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了一张额度为2万元的信用卡(卡号为:6282 5320 **** ****)。被告人王某某从2014年3月6日开始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消费,于2015年2月12日最后一次使用该卡消费后逾期未还。截止公安机关立案时,合计欠款22191.13元,其中透支本金17993.41元,利息及滞纳金等各项费用合计4197.72元。信用卡透支逾期未还后,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后王某某超过三个月仍未进行还款。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后,被告人王某某已将上述信用卡透支款项全部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催收记录、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交易明细、还款凭条、结清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视听资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杜志平
代理检察员:刘萍
2016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