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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公诉刑诉〔2014〕417号

被告人白志强,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81976********,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镇**村**社,现住: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小区**号楼**单元**室,系鄂尔多斯市**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5月6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伊金霍洛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伊金霍洛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志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4年9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同年9月5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9月30日补查重报;同年1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第二次,同年11月11日第二次退回公安局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2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开始,被告人白志强在没有取得任何金融管理部门的许可的情况下,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石材生意为由,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存款,截止2014年12月25日,向伊金霍洛旗公安局报案的集资参与人共计21人具体融资情况如下:

1、2008年8月30日至2011年7月份,被告人白志强向吐某某融资335万元,支付利息239.58万元,退还本金160.16万元,融资余额174.84万元;

2、2009年10月7日,被告人白志强向李某甲融资60万元,已付利息5.4万元,融资余额60万元。

3、2009年10月23日,被告人白志强向李某乙融资100万元,已付利息10万元,退还本金50万,融资余额50万元。

4、2009年8月21日,被告人白志强向敖某某融资100万元,已付利息73.05万元,退还本金21万,融资余额79万元。

5、2009年7月1日,被告人白志强向刘某甲融资140万元,已付利息130.3万元,退还本金45万,融资余额95万元。

6、2010年3月16日至2010年12月13日,被告人白志强向刘某乙融资100万元,已付利息40万元,融资余额100万元。

7、2010年4月12日,被告人白志强向郝某甲融资70万元,已付利息31.833万元,退还本金20万,融资余额50万元。

8、2010年4月28日,被告人白志强向郝某乙融资80万元,已付利息24万元,退还本金50万,融资余额50万元。

9、2011年4月27日,被告人白志强向杨某甲融资200万元,已付利息14万元,融资余额200万元。

10、2010年7月26日,被告人白志强向常某某融资20万元,融资余额20万元。

11、2010年12月29日,被告人白志强向刘某丙融资80万元,融资余额80万元。

12、2009年11月4日,被告人白志强向杨某乙融资50万元,已付利息19.5万元,融资余额50万元。

13、2010年10月19日至2011年7月18日,被告人白志强向武某某融资297.5226万元,已付利息5万元,退还本金33.6万,融资余额263.9226万元。

14、2011年5月27日,被告人白志强向尚某某融资300万元,退还本金125万,融资余额175万元。

15、2011年6月8日,被告人白志强向高某某融资118万元,已付利息18万元,利息转本金18万,融资余额118万元。

16、2010年9月28日,被告人白志强向丁某某融资50万元,融资余额50万元。

17、2010年2月4日至2010年3月14日,被告人白志强向张某甲融资520万元,已付利息219.3195万元,退还本金400万,融资余额120万元。

18、2008年初至2008年11月3日,被告人白志强向张某乙融资50万元,已付利息18.5万元,退还本金30万,融资余额20万元。

19、2008年12月25日至2011年4月1日,被告人白志强向雷某某融资1180万元,已付利息523.45万元,退还本金305.46万,融资余额874.54万元。

20、2011年5月31日,被告人白志强向薛某某融资220万元,融资余额220万元。

21、2010年5月28日至2011年1月13日,被告人白志强向刘某丁融资641.5万元,已付利息104万元,退还本金240万,融资余额401.5万元。

经内蒙古东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以上21人放款累计总额4712.0226万元(利息转本金18万元、实际融资总额4694.0226万元),已付本金1460.22万元,已付利息1476.7275万元(其中利息转本金18万元、实际支付总额1458.7275万元),剩余本金总额3251.8026万元(其中包括利息转本金18万元)。

被告人白志强将上述融资款用于投资石材生意、购买房产。被告人白志强现有资产状况如下:

1、伊旗**小区**号楼**单元**室住宅,该住宅面积为213.8平米,精装修,鉴定价格为145.3840万元。该房屋于2008年2月29日在工商银行伊旗支行办理房屋按揭贷款,贷款余额126500元,该房产已被查封。

2、天津津南区**小区别墅一套(未鉴定),面积为405.58平米,房屋总价款3455704元,白志强交纳首付805704元,于2009年7月10日在深圳发展银行(现更名为平安银行)办理房地产抵押贷款2590000元,贷款期限30年,已还本金118706元,已还利息297401元,目前剩余本金2471293元,该房产已被查封。

3、鄂尔多斯市**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伊旗纳林陶亥镇新庙村工业用地的伊国用(2010)地152728501141号土地使用面积85000.62平方米,经伊旗价格认定局鉴定,鉴定价格为1615.0118万元,该土地已于2012年4月28日在东胜浦发银行抵押贷款1000万元,现已被查封。

4、康巴什**商业中心**层**区**号商铺,总面积为122.46平方米,鉴定单价为13000元/平方米,鉴定价格为159.198万,现已被查封。

5、伊旗公安局冻结鄂尔多斯市圣圆煤化工基地征用白志强土地的未付征地款131.5万元。

2011年年底,被告人白志强资金链断裂,无力再向储户支付利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受害人陈述、借款单复印件、银行打款凭证复印件、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价格鉴定意见书、审计报告、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志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口口相传的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存款,数额特别巨大,扰乱金融秩序,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志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丽梅

代理检察员:梁  玮

2014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白志强现羁押于伊金霍洛旗看守所。

2、侦查卷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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