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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公诉刑诉〔2016〕23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50303196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镇**街**街坊**栋**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镇**小区南侧平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8日,被伊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伊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8日8时1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未登记的宝德牌125型二轮摩托车,沿伊金霍洛旗**镇**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村五社高某某家门前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经对马某某提取血样进行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163.06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被告人供述、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据照片、证人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视听资料、查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对本案被告人马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郝晓叶

代理检察员:梁玮

2016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伊金霍洛旗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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