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公诉刑诉〔2016〕54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9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界首市**镇**村**号**户,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镇**村**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9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伊金霍洛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7日20时30分,申某某酒后驾驶宁C**号骥达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民族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通格朗路交叉路口东200米处时,被正在执勤的交通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申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92.75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视听资料、查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对本案被告人申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丽梅
检 察 员:郝晓叶
2016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现羁押于伊金霍洛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