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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伊检侦监不批捕〔2016〕17号

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布连矿区分局

你局于2016年4月8日伊公(矿)提捕字[2016]21文书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经本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行为涉嫌盗窃罪,但无逮捕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请依法立即执行,并在三日以内将执行情况通知本院。          

201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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