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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公诉刑诉〔2016〕4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31025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口县**村,现住:伊旗**镇**市场**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伊金霍洛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5日11时30分,被告人徐某某无证酒后驾驶蒙A**(套牌)号嘉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伊旗乌兰木伦镇忽马线由北向南行驶至2公里加100米处时,与杨某某驾驶的蒙K**号长城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徐某某于2016年1月6日逃逸。后于2016年2月18日被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派出所民警抓获。经对徐某某提取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6.59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经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伊金霍洛旗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视频资料、查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对本案被告人徐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智明

检  察  员:郝晓叶

2016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伊金霍洛旗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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