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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公诉刑诉〔2015〕359号

被告人王超,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泌阳县**镇**村委**组,现住:内蒙古伊金霍洛旗**镇包府路附近**大院租房住。因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1月26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伊金霍洛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违法犯罪经历:2014年5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被告人申明,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乡**村**组,现住址:内蒙古伊金霍洛旗**镇**大院附近租房住。因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2月2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伊金霍洛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伊金霍洛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超、申明涉嫌抢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王超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5年6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7月10日补查重报;于2015年8月10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5年8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9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王超、申明在伊金霍洛旗**镇包府路附近租住的房屋内,二人因经济纠纷发生争执,后两人共同预谋抢一辆车去纳林陶亥镇弓家塔找“大刚”的男子要钱,随后以打车名义将受害人孙某某骗至纳林陶亥镇奥都泰宾馆后边出租房屋内,孙某某进屋后被王超和申明用折叠刀、斧头威胁借车,并使用铁丝将孙某某手脚捆绑,抢走孙某某随身携带联想手机一部,并威胁孙某某交出其驾驶证的车牌号为冀G**的别克凯越车钥匙,得手后被告人王超、申明将孙某某带至所抢车上并驾驶该车经宝山线行驶至杨湾煤矿排土场附近将孙某某放下。随后二被告人驾驶车去弓家塔找“大刚”的男子要钱,在要钱未果的情况下驾驶车返回纳林陶亥镇镇区,行驶至包府路56公里处时因车辆故障二人将该车丢弃后逃逸。

经伊金霍洛旗价格认定局鉴定,冀G**号别克牌小型轿车鉴定价格为80144元,联想牌手机鉴定价格为200元。

2、2015年1月23日,被告人王超和申明在伊金霍洛旗**镇租住的房屋内,容留王某某、许某某吸食毒品冰毒一次;同年1月24日,王超和申明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容留许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3、2015年1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王超、申明在伊金霍洛旗**镇其租住的屋内,因经济纠纷两人发生争执,王超用木柄斧头和折叠刀将申明的头部、颈部和手部砍伤,申明用铁柄斧头将王超的头部、手部砍伤,两人均有不同程度受伤。经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超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申明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报案材料及受案登记表;2.被告人供述;3.受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辨认笔录;6.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7.现场尿液检测报告;8.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9.办案说明;10.鉴定意见;11.抓获经过;12.赔偿协议及谅解书;13.刑事判决书;14.常住人口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超、申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超和申明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容留他人吸毒,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受害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超和申明第一起犯罪行为和第二犯罪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属于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王超的犯罪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被告人申明的犯罪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杜志平

代理检察员:梁  玮

                                                      2015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超、申明现羁押于伊金霍洛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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