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公诉刑诉〔2016〕23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51973********, 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组,现住:陕西省神木县**镇**旅店。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月13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违法犯罪经历:被告人梁某某于1990年6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哈尔滨市铁路运输法院判刑三年,1993年1月30日刑满释放;于1998年6月19日因犯伤害罪被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15年3月2日因与他人打架被陕西省神木县公安局处以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51979********,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兴县**镇**村**号,现住:山西省兴县**平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月13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违法犯罪经历: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因盗窃被陕西省神木县公安局处以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本案由伊金霍洛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月8日下午,被告人梁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在伊金霍洛旗**镇**区**楼内,先从二楼走廊西侧材料库内将2×4平方的电源线盗走51米,4平方的蓝皮独芯铜线33.2米,后又用钳子将二楼走廊上方桥架内的1×10平方电缆线剪断盗走417.4米。经伊金霍洛旗价格认定局鉴定,被告人梁某某、王某某盗窃的417.4米的1×10平方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630元,51米的2×4平方的电源线价值人民币46元,33.2米的4平方的蓝皮独芯铜线价值人民币60元,共计人民币2736元。
2、2016年1月12日下午,被告人梁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在伊金霍洛旗**镇**区**楼内,将六楼走廊桥架内的1×10平方电缆线剪断盗窃1126.1米(未遂),后二被告被当场抓获。经伊金霍洛旗价格认定局鉴定,被告人梁某某、王某某盗窃的1126.1米的1×10平方电缆线(未遂)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70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勘验笔录及照片、侦查实验及照片、鉴定意见、抓获说明、扣押决定书及发还物品清单、常住人口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王某某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王某某在实施盗窃中共同谋划、分工协作,系共同故意犯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一之规定,属共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对本案被告人梁某某、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丽梅
检 察 员:郝晓叶
2016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伊金霍洛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