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公诉刑诉〔2015〕24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8196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中共党员,系伊金霍洛旗**镇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镇**街**号街坊**队**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镇**村**社,原任伊金霍洛旗**治沙站站长。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15年4月11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甲,曾用名韩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8197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镇**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原任伊金霍洛旗**治沙站副站长,现任伊金霍洛旗**治沙站站长。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15年4月19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呼某甲,曾用名呼某乙,男, 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81976********,蒙古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园**号楼**单元**室,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园**号楼**单元**室,原任伊金霍洛旗**治沙站副站长,现任伊金霍洛旗**局副局长。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15年4月19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訾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8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镇**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原任伊金霍洛旗**治沙站办公室主任兼会计,现任伊金霍洛旗**治沙站副站长。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15年4月11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8197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镇**街坊**居委**队**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原任伊金霍洛旗**治沙站出纳,现任伊金霍洛旗**治沙站副站长。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15年4月11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訾某某、杨某某、韩某甲、呼某甲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6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7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根据国家、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等相关部门的规定,伊金霍洛旗**治沙站等国有林场在实施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时,凡符合改造条件的职工,中央和省级政府给予每户补助2万元。伊金霍洛旗**治沙站危旧房改造项目由该单位统一组织在**镇镇区进行棚户区改造建设。伊金霍洛旗**治沙站于2009年向伊金霍洛旗**局上报危旧房改造户117人,2010年批准,政府给予的危旧房改造户补助款共计234万元全部发放到危旧房改造户手中。同年伊金霍洛旗**治沙站又向伊金霍洛旗**局上报危旧房改造户109人,2011年批准,政府给予的危旧房改造户补助款共计218万元,由伊金霍洛旗**治沙站全部支付给危旧房改造建设工程施工方。
经调查发现,2010年在上报第二批危旧房改造人数时,由伊金霍洛旗**治沙站原站长王某某提议,同副站长呼某甲、韩某甲、办公室主任兼会计訾某某、出纳杨某某开会共同商议决定虚报39人套取78万元危旧房改造补助款,并决定以单位名义将上述款项全部用于本单位危旧房改造在建工程上。之后上述五人再次开会商量决定虚报39人的名字。套取78万元补助款及给工程打款业务具体由訾某某、杨某某经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线索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书证、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訾某某、杨某某、韩某甲、呼某甲五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王某某、韩某甲、呼某甲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訾某某、杨某某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智明
检察员:付 成
2015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訾某某、杨某某、韩某甲、呼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光盘十三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