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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伊检公诉刑诉〔2015235  

被告人杨某甲,男,195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8195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541日被鄂尔多斯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绰号杨某丙,男,197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8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现住: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镇**村。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541日被鄂尔多斯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涉嫌盗伐林木罪移送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525日将此案交于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55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5619日退回鄂尔多斯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鄂尔多斯市森林公安局于同年7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316日至317日,被告人杨某甲伙同被告人杨某乙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已经被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依法征收的位于康巴什新区马王庙三社正在生长的1株榆树和32株杨树砍伐。经鄂尔多斯市林业规划设计院鉴定,被伐倒树木共计33株,蓄积量14.173立方米,其中伐倒杨树32株,蓄积量12.2643立方米,伐倒榆树1株,蓄积量为1.75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系共同故意犯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属共犯;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对本案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员:李丽梅

员:郝晓叶

  2015720

附:

  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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