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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伊检公诉刑诉〔2014361  

被告人王子华,男,196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8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镇,现住址: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小区**号楼**单元**室,系中国工商银行**支行职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512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伊金霍洛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伊金霍洛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子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8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8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4911日本院将此案退回伊金霍洛旗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同年109日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将此案补查重报;20141110日本院决定延长办案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11月至20142月,被告人王子华在没有取得任何金融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月利率2%2.5%2.8%3%3.5%),以投资煤场、酒厂、宾馆等为由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陆续融资,截止2014813日,向伊金霍洛旗公安局报案的集资参与人共计41人。经内蒙古东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被告人王子华累计融资总额3003.1365万元(其中利息转本金25.0420万元,实际融资总额2978.0945万元),已退还本金总额200.5774万元,已结利息808.9181万元(其中利息转本金25.0420万元,实际支付总额783.8761万元),截止20142月应付融资款余额2802.5591万元(其中利息转本金25.0420万元)。被告人王子华将融资款项一部分用于投资,一部分用于还本付息,现被告人王子华资金链断裂,无法返还债权人本金及支付高额利息。

一、被告人王子华的具体融资情况

1200813日至2008227日,向丁某甲融资30万元,支付利息4.6万元,剩余本金30万元;

220071120日,向丁某乙融资10万元,支付利息1.8万元,剩余本金10万元;

32008226日,向丁某丙融资20万元,支付利息3.2万元,剩余本金20万元;

420091021日,向杜某某融资20万元,退还本金6万元,剩余本金14万元;

52011128日,向高某某融资15万元,支付利息4.05万元,退还本金0.15万元,剩余本金14.85万元;

62011324日至2011411日,向郭某甲在融资17万元,支付利息1.53万元,剩余本金17万元;

7201111日,向郭某乙融资30万元,支付利息8.1万元,剩余本金30万元;

82009629日,向郭某丙融资41万元,支付利息18.54万元,退还本金20万元,剩余本金21万元;

92011418日,向郭某丁融资40万元,退还本金8.896万元,剩余本金31.104万元;

10201037日至2010828日,向郝某某融资75万元,支付利息10万元,剩余本金75万元;

112010628日,向呼某某融资50万元,支付利息12.425万元,剩余本金50万元;

122010125日至2012117日,向黄某某融资119.9万元,支付利息13.65万元,退还本金0.15万元,剩余本金119.75万元;

132011813日,向李某甲融资35万元,支付利息7.35万元,剩余本金35万元;

142010年,向李某乙融资240.1468万元,支付利息70.1468万元,剩余本金240.1468万元;

1520101122日,向刘某甲融资25万元,支付利息7.875万元,剩余本金25万元;

162011619日,向李某丙融资50万元,剩余本金50万元;

172011715日至2012320日,向蔺某某融资241.3777万元,剩余本金241.3777万元;

182009930日,向刘某乙融资11万元,剩余本金11万元;

192010927日,向刘某丙融资10万元,支付利息3.6万元,退还本金0.15万元,剩余本金9.85万元;

202010927日,向刘某丁融资30万元,支付利息10.8万元,退还本金0.15万元,剩余本金29.85万元;

2120081031日至2010628日,向刘某戊融资331.042万元,支付利息220.5251万元,利转本25.042万元,剩余本金331.042万元;

222011128日,向刘某己融资20万元,支付利息5.4万元,退还本金0.15万元,剩余本金19.85万元;

232008105日,向乔某甲融资10万元,支付利息2万元,剩余本金10万元;

24200912月,向宋某某融资400万元,支付利息95万元,退还本金127.7874万元,剩余本金272.2126万元;

252008107日,向苏某甲融资20万元,支付利息3.2万元,剩余本金20万元;

262011528日,向苏某乙融资10万元,支付利息0.9万元,退还本金0.15万元,剩余本金9.85万元;

2720101223日至201171日,向苏某丙融资20万元,支付利息3.6万元,退还本金0.15万元,剩余本金19.85万元;

282011427日,向萨某甲融资20万元,支付利息2.4万元,退还本金3.744万元,剩余本金16.256万元;

292009108日,向苏某丁融资21万元,退还本金8.9万元,剩余本金12.1万元;

302009123日至201055日,向孙某某融资208万元,支付利息67.72万元,剩余本金208万元;

312011128日至201163日,向唐某某融资38万元,支付利息8.01万元,退还本金0.15万元,剩余本金37.85万元;

3220101010日至2011323日,向王某甲融资150万元,支付利息30.45万元,退还本金17.15万元,剩余本金132.85万元;

332009129日,向王某乙融资30万元,支付利息25.05万元,剩余本金30万元;

34200914日,向王某丙融资80万元,支付利息64.8万元,剩余本金80万元;

352011111日至2011114日,向温某某融资330.67万元,支付利息15.3862万元,退还本金6.45万元,剩余本金324.22万元;

362008813日,向杨某甲融资13万元,支付利息13.65万元,剩余本金13万元;

372008215日至2010215日,向张某甲融资10万元,支付利息7.26万元,剩余本金10万元;

382011118日,向赵某甲融资35万元,支付利息2万元,剩余本金35万元;

392011719日,向赵某乙融资30万元,退还本金0.3万元,剩余本金29.7万元;

40201196日,向訾某某融资6万元,支付利息0.54万元,退还本金0.15万元,剩余本金5.85万元;

412009118日至2009911日,向朱某某融资110万元,支付利息63.36万元,剩余本金110万元。

综上,王子华向以上41人融资总额为3003.1365万元,支付利息808.9181万元,利转本25.042万元,退还本金200.5774万元,剩余本金2802.5591万元。

二、被告人王子华的资产状况

12010年,王子华、刘某庚、弓某某、宋某某、萨某乙、李某丁、郭某戊七人合伙投资青海祁连县亚马沟地区探矿土方剥离工程,以施工队名义采煤,因手续不合法在2012年被当地政府叫停,现有资产为青海省祁连县3700亩草地,经伊金霍洛旗价格认定局鉴定,价格为520.96万元,其中王子华占七分之一股份,属于王子华的资产为74.42万元;2010年王子华、刘某庚、弓某某、宋某某、萨某乙五人合伙投资甘肃省山丹县玉壶酒厂及酒厂旁土地、忆家宾馆,投资青海省祁连县砂场,经伊金霍洛旗价格认定局对该部分资产进行鉴定,总价格为1474.5672万元;其中王子华占股20%,属于王子华的资产有294.91万元。以上两部分属于王子华的资产总计369.33万元。

22004年王子华、乔某甲、乔某乙、张某乙合伙投资伊金霍洛旗红庆河镇天骄书画碑林旅游基地,经伊金霍洛旗价格认定局对该部分资产进行鉴定,总价格为1042.38428万元;其中王子华占股24%,属于王子华的资产有250.1722272万元。

32008年王子华、蔺某某、杨某乙合伙投资伊金霍洛旗新街远东洗煤厂,经伊金霍洛旗价格认定局对该部分资产进行鉴定,总价格为543.338万元;其中王子华占股33.3%,属于王子华的资产有181.112667万元。

综上,王子华现有资产总额为800.6148942万元。

三、被告人王子华的对外债权

王子华在萨某乙名下有260万元债权。

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材料、审计报告、查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子华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口口相传的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子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对本案被告人王子华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员:李丽梅  

代理检察员:郝晓叶  

  20141120  

     

附:

1、被告人王子华现羁押于伊金霍洛旗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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