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公诉刑诉〔2015〕3号
被告单位:内蒙古**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50700****,单位地址: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小区**号楼,法定代表人裘某某。
诉讼代表人徐某某,女,汉族,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011965********,系内蒙古**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出纳。
被告人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11965********,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内蒙古**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现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新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5年2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内蒙古**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裘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5年6月23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月,内蒙古**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系呼伦贝尔市公路工程局下属单位,裘某某为该公司法人代表。
2012年,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局启动省道201线室韦至拉布大林一级公路建设项目,该项目拟进行施工监理招标。裘某某明知内蒙古**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不具备上述工程监理招标所要求的甲级监理资质的情况下,借用安徽省**监理有限公司的资质并以安徽省**监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参与省道201线室韦至拉布大林一级公路建设项目SLZD-2标段监理标招投标活动。为使安徽省**监理有限公司中标SLZD-2标段监理标,裘某某以内蒙古**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在时任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局总工程师、省道201线室韦至拉布大林一级公路项目法人代表俞某某(另案处理)的办公室向俞某某行贿20万元,让俞某某帮助安徽省**监理有限公司中标SLZD-2标段监理标。俞某某答应了裘某某的请托,在开标前分别找到其他四位评委并让他们在评标过程中给安徽省**监理有限公司打高分,俞某某也给予安徽省**监理有限公司高分,最终安徽省**监理有限公司中标SLZD-2标段监理标,实际监理工作由内蒙古**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3.证人证言;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内蒙古**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裘某某作为内蒙古**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实施了行贿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 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梅
检察员:郝晓叶
2015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二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