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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公诉刑诉〔2015〕221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21989********,汉族,高中文化,系神木县**煤矿生产队工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镇**村**组**号,现住: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煤矿职工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6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伊金霍洛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19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醉酒后驾驶陕K**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伊金霍洛旗阿新线由北向南行驶至38公里加200米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折某某驾驶的蒙K**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伊金霍洛旗交管大队认定,被告人崔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崔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90.65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查获经过、谅解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对本案被告人崔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员:李丽梅  

代理检察员:梁  

2015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伊金霍洛旗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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