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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公诉刑诉〔2015〕257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8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镇**村**号,现住:内蒙古伊金霍洛旗**镇**小区**号楼**号底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31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违法犯罪记录:2011年3月17日,彭某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罚款一千九百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由伊金霍洛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31日9时29分,被告人彭某某酒后驾驶蒙K**号美亚牌轻型普通货车,沿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达尔扈特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可汗街交叉路口处时,被正在执勤的交通民警查获。经对彭某某提取血样进行酒精含量检验,酒精浓度为:166.15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被告人供述、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对本案被告人彭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员:李丽梅  

员:郝晓叶  

2015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伊金霍洛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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