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公诉刑诉〔2015〕20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71987********,蒙古族,高中文化,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厂职工,户籍所在地:鄂尔多斯市乌审旗**苏木**嘎查**社,现住: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厂职工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1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伊金霍洛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03月21日23时35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蒙K**号荣威牌小型轿车沿伊金霍洛旗迎宾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2公里加100米处时撞在道路中心隔离栏上,造成被告人梁某某、车辆及隔离栏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梁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95mg/100ml ,已达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视听资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查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对本案被告人梁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杜志平
代理检察员:梁 玮
2015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伊金霍洛旗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