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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书

伊检公诉刑诉〔2015〕36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 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8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伊金霍洛旗**镇**村**社**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21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伊金霍洛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14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蒙K**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伊旗阿大线由北向南行驶至26公里加200米处时,驶入道路右侧排水沟,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对赵某某提取血样进行酒精含量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1.1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视频资料、查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对本案被告人赵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员:王智明  

员:郝晓叶  

2015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伊金霍洛旗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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