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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公诉刑诉〔2014〕32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81967********,汉族,小学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伊金霍洛旗**镇**村**社**号,现住:康巴什新区**区**搅拌站宿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康巴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康巴什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4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09日08时12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蒙K**号三一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康巴什商砼园区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10公里+300米处时,与沿商砼园区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的薛某某驾驶的蒙A**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正面相撞,造成薛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薛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康巴什交管大队认定,郭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视频资料、驾驶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梅  

检察员:边文宁  

2014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羁押于伊金霍洛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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