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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公诉刑诉〔2014〕211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7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现住:伊金霍洛旗**镇**村**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24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金霍洛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08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苏某某与孙某某在伊金霍洛旗**镇林某某租房处发生争执,苏某某用房间里的菜刀将孙某某右手臂及右腹部砍伤。2014年4月16日,经伊金霍洛旗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孙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被害人伤情照片、作案工具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调解协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受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志平  

检察员:边文宁  

2014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侦查卷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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