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公诉刑诉〔2014〕274号
被告人张瑞,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8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村**号,现住:伊金霍洛旗**镇**街**街坊**单元**,个体。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2月23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经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2006年8月10日,被告人张瑞被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9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伊金霍洛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瑞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8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7日,被告人张瑞通过街面上张贴的小广告联系办理假证人员将自己承包的兰某某的出租车(车牌号蒙K**号)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伪造成自己的名字和身份证号,后张瑞利用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出租车抵押借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白某某现金96000元;2014年1月10日、2014年1月14日,张瑞先后两次利用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出租车抵押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辛某某现金48000元,张瑞将诈骗得来的144000元用于偿还债务和自己挥霍。后张瑞通过银行转账给辛某某还款70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伪造的车辆登记证及行驶证件、银行打款凭证、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以伪造的车辆信息骗取被害人信任后抵押借款,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瑞曾因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志平
检察员:边文宁
2014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瑞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