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公诉刑诉〔2015〕153号
被告人朱军龙,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76********,初中文化,系打工,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镇**村**组,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社区**单元**栋**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5年1月13日由伊金霍洛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违法犯罪经历:2003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08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伊金霍洛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军龙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4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朱军龙伙同张某甲、张某乙(均已判决)连续三次从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蒙泰满来梁煤矿盗窃型号为MYP0.66/1.14KV3*120+1*50电缆线50余米,盗窃型号为MYP0.66/1.14KV3*95+1*70电缆线100余米。经伊金霍洛旗价格认定局鉴定,被盗型号为MYP0.66/1.14KV3*120+1*50电缆线鉴定价格为15550元,盗窃型号为MYP0.66/1.14KV3*95+1*70电缆线鉴定价格为26000元,三次盗窃电缆线鉴定价格共计4155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报案材料及受案登记表;2.被告人供述;3.受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8.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9.归案情况说明;10.刑事判决书;11.释放证明;12.办案情况说明;13.常住人口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军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志平
检察员:付 成
2015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朱军龙现羁押于伊金霍洛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