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法律文书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公诉刑诉〔2017〕30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8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镇**号,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伊金霍洛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2月14日22时02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驾驶蒙K**号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伊旗阿镇通格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柳沟河北街交叉路口处时,被正在执勤的交通民警查获。经对袁某某提取血样进行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134.6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对本案被告人袁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员:杜志平  

员:王智明  

2017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羁押于伊金霍洛旗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返回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