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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科办案期限

一、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二、对本院公诉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刑事拘留的,应当在侦查监督部门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的七日以内决定是否逮捕,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三日;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应当在侦查监督部门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的十五日以内决定是否逮捕,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三、对于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另行指派侦查监督部门办案人员复议,并在收到提请复议书和案卷材料后的七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四、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应当制作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在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七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或者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主动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五、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应当制作通知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说明依据和理由,连同证据材料送达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内立案,对通知撤销案件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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