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监督阶段及具体类型
| 法定期限
|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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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当事人申请监督案件审查期限
|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收到控告申诉部门受理当事人申请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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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
|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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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终结
| 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 应当制作《再审检察建议书》,在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再审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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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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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八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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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检察建议
| 应当制作《检察建议书》,在决定提出检察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提出检察建议的《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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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持监督申请
| 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条、九十三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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