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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律师阅卷行为规范

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律师在检察环节的执业权利,不得拒绝、推诿或者变相阻碍律师依法执业,对于来访律师应当安排检察人员接待,提供场所并提供必要方便。

1、不得向律师及其他辩护人提供刑诉法规定以外的材料。

2、不得与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讨论与案件有关的秘密事项。

3、不得向律师及其他辩护人介绍本院承办的案件。

4、不得接受律师的吃请和钱物。

5、不得通过律师报销有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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