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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局受案范围、立案标准及办案期限

一、受理案件范围

  反贪污贿赂局负责立案侦查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以及其他各章明确规定依照刑法分则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具体包括:

  1、贪污案(刑法第382条、第183条第二款、第271条第二款、第394条);

  2、挪用公款案(刑法第384条、第185条第二款、第272条第二款);

  3、受贿案(刑法第385条、第388条、第163条第三款、第184条第二款);

  4、单位受贿案(刑法第387条);

  5、利用影响力受贿案(刑法第388条之一);

  6、行贿案(刑法第389条);

  7、对单位行贿案(刑法第391条);

  8、介绍贿赂案(刑法第392条);

  9、单位行贿案(刑法第393条);

  10、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刑法第395条第一款);

  11、隐瞒境外存款案(刑法第395条第二款);

  12、私分国有资产案(刑法第396条第一款);

  13、私分罚没财物案(刑法第396条第二款)。

  二、立案标准

  1、贪污罪

  (1)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但情节较重的。

  2、挪用公款罪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数额在一万五千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数额在一万五千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3、受贿罪

  (1)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五千元,但情节较重的。

  4、单位受贿罪

  (1)单位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十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5、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1)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五千元,但情节较重的。

  6、行贿罪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7、对单位行贿罪

  (1)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8、介绍贿赂罪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虽然不足上述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9、单位行贿罪

  (1)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行贿数额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0、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11、隐瞒境外存款罪

  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12、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13、私分罚没财物罪

  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办案期限

  1、立案后决定逮捕的期限

  (1)拘传(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2)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3)两次拘传(传唤)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传唤)犯罪嫌疑人;

  (4)拘传(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5)被拘留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检察院批捕,在特殊情况下,提请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

  (6)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三日。

  2、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

  (1)检察院对于提请批捕案件进行审查,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批捕或不批捕决定;

  (2)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3)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办案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4)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5)交通十分不便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直检)可延长二个月;

  (6)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156条仍不能侦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经省、自、直检);

  3、审查起诉期限

   (1)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做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2)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4、重新计算相关期限的情形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3)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4)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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