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管办案件管理流程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是负责案件管理的综合性业务部门,主要承担案件管理、监督、服务、参谋职能。
案件中心主要对本院院办理的案件实行统一受理、流程监控、质量管理、统计分析、综合业务考评、涉案物品管理、律师阅卷接待等管理活动。
一、 管理范围
1、 下列侦查监督案件自受理开始纳入案件管理:
(一)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
(二)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报请决定逮捕的案件;
(三)不捕复议案件;
(四)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报请重新审查案件;
(五)侦查机关(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
(六)立案监督案件;
2、 下列公诉案件自受理开始纳入案件管理:
(一)侦查机关、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不诉案件;
(二)不诉复议案件;
(三)法院刑事再审案件;
3、刑事上诉、提请抗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案件自受理开始纳入案件管理。
4、 下列自侦案件自受理开始纳入案件管理:
(一)决定初查的举报线索;
(二)撤案审批案件。
5、 下列民事行政案件自受理开始纳入案件管理:
(一)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
(二)民事行政建议提请抗诉案件;
(三)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
(四)民事行政提请纠正违法案件。
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自立案开始纳入案件管理。
6、 下列控告申诉案件自立案开始纳入案件管理:
(一)刑事申诉案件;
(二)刑事赔偿案件;
(三)赔偿监督案件。
控告申诉刑事赔偿复议案件自受理开始纳入案件管理。
7、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监所检察的案件,按照诉讼阶段开始纳入案件管理。
二、案件受理
8、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民事行政申诉线索决定立案的,自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受理审查结案报告送案件管理办公室进行立案登记、编号。
9、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刑事申诉、赔偿线索决定受理或立案的,自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有关立案复查报告或立案呈报表送案管办进行立案登记、编号。
10、 案件管理办公室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审查以下内容:
(一)、案件卷宗 中应装订的证据材料应审查的 内容
(1)立案决定书 ;
(2)拘留证、延长拘留通知书;
(3)批准或决定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通知书;
(4)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决定书、保证书;
(5)提请逮捕意见书或审查起诉意见书;
(6)价格鉴定书、鉴定结论通知书;
(7)伤情鉴定书、鉴定结论通知书;
(8)司法鉴定书;
(9)审计报告书;
(10)现场勘验笔录。
(二)、需要审查的卷内内容
(1)案件管辖方面
同级侦查机关或本院所侦查的案件(伊旗公安局)指定范围内管辖的案件(康巴石分局、包府大队、荣乌高速大队)上级指定管辖案件、交办案件。该类案件需要有指定或交办函。《刑事诉讼规则》第152条所规定的各类案件。
11、 案件管理办公室接收案卷材料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形作出处理:
(一)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录入系统、创建文书、登记、分办,并将案卷材料和《移送案件材料清单》、《受理案件通知书》移送办案部门;
(二)案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通知移送单位或者部门补送;
(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经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决定,制作《不受理案件通知书》,连同案卷材料退回移送单位或者部门。
12、不捕案件重报,按规定重新登记案号;退查重报、追加起诉、变更起诉、撤回起诉、撤回起诉后又重新提起公诉、变更管辖返回等,按照原受理案号登记相关案件信息。
三、案件分流
13、案件管理办公室在完成案件受理登记后,应于当日通知业务部门领取案件材料。
14、 业务部门接到通知后,应于当日派专人到案管办签收领取案件材料。业务部门负责人决定案件承办人后,应于当日内将承办人信息报送案管办。
15、 案件分流到业务部门后,业务部门经审查认为不属本部门受理的或需移送其他部门、单位办理的,业务部门经协商确定后退回案件管理办公室处理。
四、 案件文书监管
16、 办案部门需要使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法律文书的,经分管检察长审批后,向案件管理办公室申请开具。对于手续齐全的,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当登记编号,即时开具相关法律文书。
17、对侦查机关随案移送的法律文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及文书书写方面是否全面规范,审查具有法律期限的法律文书是否存在超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