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江苏工业园区优惠政策


资金税收政策

1.税收优惠

对设在我园区的鼓励类装备制造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鼓励类装备制造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5%税率缴纳。为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加计扣除。

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我园区兴办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和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企业,自盈利年度之日起,财政实行五年奖励政策,对于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旗级留成部分,前5年按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现代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4〕59号)

伊金霍洛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2.科研补贴

支持建立一批具有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装备制造技术中心、设计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自治区分别给予30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现代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4〕59号)

3.设备补助

  对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成套装备总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单台设备价值在500万元以上,总成或核心部件价值在100万元以上且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的)的生产企业,给予300万元500万元的补助,同时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的专项支持;对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认定的区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生产企业,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200万元的补助。

鼓励装备制造企业和项目业主为首台(套)产品投保,对首购(用)自治区产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保险费,按一定比例给予资金补贴。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现代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4〕59号

、资源配置政策

我园区系自治区规划确定的光伏制造、电子信息产业、装备制造重点园区可打捆配置煤炭资源,自治区先一次性配置给园区国有独资公司(或盟市国有独资公司),由其代政府持有矿权,负责开展煤矿前期工作。
重点装备制造特色园区同一类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合计完成50亿元以上,每20亿元配置1亿吨煤炭资源;特色园区内单个项目完成50亿元以上的项目,也可单独配置煤炭资源。具体配置量按照原煤配置,不按标煤折算。新项目配置煤炭资源煤炭矿业权全部以招拍挂方式市场化出让。

对符合资源配置条件但不要求配置煤炭资源的技术含量高、带动性大的大型装备制造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政府通过资源性收益建立产业发展资金,采取风险投资、资本金补贴、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

对符合资源配置条件的光伏制造产业,但不要求配置煤炭资源的项目,自治区产业发展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专项基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可给以贴息、风险投入等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完善煤炭资源配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12〕12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内政发〔2012〕126号文件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7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煤炭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意见》内政发〔2015〕14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光伏产业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发〔2013〕29号)

三、电力优惠政策

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多(单)晶硅、云计算、大数据、蓝宝石、碳纤维、碳化硅系列、石墨电极以及稀土终端应用产品(永磁体、储氢材料、稀土催化材料、稀土抛光粉、稀土助剂、稀土发热材料、稀土储热材料、磁制冷材料、稀土颜料、稀土热稳定剂等产品)等行业生产用电以及新能源汽车充电、电供热用电列入优先交易范围,风光发电参与,不设限值,同时通过自治区电价调节资金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0.03元/千瓦时),使目标交易到户电价达到0.26元/千瓦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挥电力优势促进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3〕7号

关于内蒙古西部地区云计算数据中心建设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3〕88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光伏产业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发〔2013〕2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发〔201661号)

四、其他优惠政策

1.市场推广

对入驻我园区的企业,园区将积极争取企业产品《内蒙古自治区重点装备制造产品推广指导目录》,在同质同价的情况下,园区优先采购园区内企业的产品

2.生产性服务业优惠

努力实现价格并轨,生产性服务业的用水、用气价格在企业创办两年内按居民生活使用标准执行,满三年后逐步实行与工业用水、用气价格并轨;对生产性服务企业应缴纳的各种资质认证、考试、培训费及行政事业性费用,其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按最低限度收取,没有浮动幅度的由物价部门研究提出具体优惠措施。现代生产性服务业包括现代物流、节能环保、电子商务、融资租赁、信息服务和检测检验等。

3.产业引导基金

伊金霍洛旗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资金,与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共同成立招商引资产业引导基金(总额不低于1亿元),支持伊金霍洛旗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项目。

4.重点企业培训

我园区兴办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的企业,企业可自行组织或由政府统一组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定向培训,吸纳伊金霍洛旗籍人员的培训费用由旗财政承担50%。

5.中企业优惠

针对入驻我园区的有创业意向的大学生、因城市拆迁改造无固定场地和无能力自建厂房的小微型企业,政府投资建设的厂房前两年零租金使用并配套办公楼和职工宿舍供其使用。

6.同城待遇

协调为企业职工提供低价廉租公租房,解决企业职工子女本地入学,入驻企业的外地职工享受同城化待遇。

7.保姆式服务

完善企业服务机制、服务平台建设,形成项目专人跟踪、责任人全天无间隙服务制度,对入驻企业项目前置审批及其它手续方面全程做到领办、代办、限时办结

8.招商引资奖励

引荐内外客商在我园区直接进行项目投资的引荐人,参照《伊金霍洛旗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执行。

9.重大项目政策

针对对全市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影响的税收贡献大、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项目园区在土地供给、人才引进、资源配置、物流配送、资金扶持、金融保障、水电价格、安居住房、配套服务等方面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投资者最大的政策扶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现代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4〕59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意见》(鄂府发〔2015〕108号
  《伊金霍洛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投资成本

煤炭产品参考价格

粉煤

原煤

块煤

142元/吨

185元/吨

233元/吨

水参考价格

居民生活用水

行政事业用水

工商业用水

特殊行业用水

绿化用水

3.40元/吨

6.00元/吨

7.5元/吨

13.00元/吨

3.00元/吨

供热参考价格

居民

行政事业

企业及商业单位

14.5元/平方米

29.5元/平方米

29.5元/平方米

天然气参考价格

居民生活用气

工业用气

其他用气

车用天然气

1.77元/立方米

2.16元/立方米

2.46元/立方米

3.74元/立方米

电力参考价格

含附加费

不含附加费

居民生活用电(1-10KV)

0.420元/KWH

0.405元/KWH

一般工商业用电(1-10KV)

0.639元/KWH

0.632元/KWH

非优待大工业用电(1-10KV)

0.487元/KWH

0.480元/KWH

非优待大工业用电(220KV以上)

0.453元/KWH

0.446元/KWH

土地使用费

东部片区

西部片区

土地价格

12万/亩

10万/亩

土地使用税

9元/平

3元/平